检察院维持起诉意见。
经过9天的庭审,对“老板”Kien及其同伙的审判,今天(5月30日),人民检察院仍然坚持认为,被告人Kien在Thien Nam公司的黄金交易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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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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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继续阐明了意见:关于非法经营罪,买卖企业股份、股票,根据《企业法》的若干条款,从概念上讲,买卖股份、股票以及向其他企业出资,属于经营活动。因此,建安出资、出资的5家公司(除天南公司外)应当有营业执照。但从上述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来看,它们没有经营股份、股票的登记,也没有进行补充申报的登记。
买卖代码为4级和5级的股票及股份。根据以上分析,上述5家公司分别购买了代码为6499(代码4)、64990(代码5级)的股票,但尚未办理营业登记。因此,该行为违反了《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
据此,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的起诉理由成立。
关于通过天南公司进行非法黄金交易。据人民检察院称,天南公司获准交易ACB银行的黄金衍生品,而Kien公司仅负责黄金交易订单的衔接,实际责任则由总经理黎光忠承担。针对此案,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四种观点,并根据起诉书中的论点得出结论:Kien公司指示天南公司进行海外黄金交易。
因此,人民检察院认为,Kien在Thien Nam公司从事的黄金交易行为违法。
此前,5月27日,在对“老大”阮德建及其同伙的审判中,检察院代表请求判处阮德建先生30年监禁。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代表对被告人阮德建(原ACB银行投资委员会主席、原ACB银行董事会副主席、原ACB银行创始委员会副主席):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8-24个月,并处罚金2500-3000万越南盾,上缴国家预算,建议没收用于非法经营的资金;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5年,追缴偷逃税款近250亿越南盾,并处罚金2-3倍,上缴国家预算;诈骗罪、侵占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6-18年;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14-15年,禁止在信贷机构担任管理职务3-5年。
建议对范忠仓先生判处 3 年缓刑。
对于因故意侵害罪被起诉的被告人群体,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武奇有期徒刑7-8年;被告人郑金光有期徒刑6-7年;被告人范忠仓有期徒刑3年,缓刑;被告人李春海有期徒刑12-14年;被告人黄光俊有期徒刑3年,缓刑。
对于因诈骗罪、侵占财产罪被起诉的被告人群体,建议对被告人陈玉清判处9至10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阮氏海燕判处7至8年有期徒刑。
据《海上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