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建议不予判处原公安部副部长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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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裴文清先生和陈越新先生的刑罚较轻,高级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

今天是上诉审理的第三个工作日,河内高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五名被告“罪行特别严重,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建议维持对五名被告的原判。

具体而言,裴文成先生(原公安部副部长)因该罪行被判处30个月监禁,陈越新先生(原公安部副部长)被判处36个月监禁。缺乏责任感会造成严重后果。因犯有下列罪行,潘文英雄(Vu "Nhom")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潘友俊(原第五总局副局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阮友白(原第五总局 B61 处处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

关于Thanh先生的缓刑上诉,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提交了补充材料证明其兄长是烈士。然而,其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引发了舆论的愤怒,损害了警方的声誉。一审法院认定,指控罪名和量刑恰当,且适用了低于最低刑罚的量刑。

被告人陈某位高权重,却未能保持警察和革命家应有的素质。他需要时间改过自新、反思反思、树立榜样。本院不予受理上诉。

人民检察院表示,原副部长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的罪名和处罚,但被告人签署的文件为武​​仁霸占公共房产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陈某对第五综合部管理不力,未进行检查,未能及时阻止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行为。鉴于陈某行为的危险性及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罪。缺乏责任感会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公平

上诉审中,被告人没有提出改变犯罪性质的情节或者新的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没有受理上诉的依据。

6 月 10 日,上诉庭在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5 名被告。图片:越通社

被告人Tuan和Bach表示悔罪,不认罪,仅请求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适用了相应的情节和罪名,量刑低于法定刑。两名被告人还存在两次以上实施该罪行的加重情节,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考虑。基于二审法院不应进一步加重被告人不利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今日未增加任何加重情节。

公诉人表示:“本案量刑较轻,没有理由接受这两人的上诉。”

关于武“Nhom”全额判决的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明显。被告人被聘为情报人员、某部门副职,但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拍卖取得7块土地及公共财产的管理使用权,甚至以折扣价取得,牟取利益。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公务,违反公共土地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在上诉审中,被告人武某未能提供任何改变其行为的其他情况,且不存在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武某还犯有两次以上同罪,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考虑。人民检察院认为,鉴于其危险程度和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武某有罪的判决理由充分,量刑“轻”。

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称,武仁以公安部第五总局掩护组织的名义,向公安部、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和岘港市人民委员会提出在非拍卖的情况下租赁、转让黄金地段7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和资产的请求。被告还要求降低价格、降低利润率,并享受其他多项优惠……这些都违反了国家规定。

武“Nhom”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资产后,将土地使用权从公司转让给自己;或与公司联合经营,转让给其他个人和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没有实施该项目,没有为警察部队服务过任何职务活动。

一审判决认定,Thanh先生签署了一份正式批示,要求胡志明市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财政部向房地产估价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批准位于胡志明市第三郡巴斯德街129号(上述七个项目之一)的房地产售价。该行为超出了规定的职权范围。

由于责任心不强,当武“Nhom”转让这处房屋和土地时,Thanh先生没有及时发现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防止其发生。

据vnexpress.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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