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义安电子报》2022年9月22日报道,在谭合乡发生两起土地分配违规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案件,报道题为《发现两起土地分配违规案件,归合县移交调查机关》。该案源于市民的举报,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成立了检查组,对谭合乡的土地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谭合乡有两户居民被乡人民委员会分配土地时,存在土地分配违规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情况。
第一起案件涉及武光鸿先生(居住于三合乡定村),他于2005年未经授权被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分配了一块土地,地块编号为129,地图编号为75,面积为138平方米。2位于谭美村。根据现行地籍图,129号地块属于灌溉用地。土地分配有2005年4月28日谭合乡人民委员会与武光鸿先生之间的记录,内容为:“乡人民委员会将面积为138平方米的地块转让给武光鸿先生。”2在谭美村,拨款4000万越南盾(四千万越南盾)用于建房。土地分配文件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计、乡土地官员和乡人民议会常务委员签字确认。经核查组核实,谭合乡人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未能提供任何其他与上述土地分配款项的转移、收取、支出和使用相关的证明文件。

谭合乡人民委员会第二次越权分配土地的案例是阮友福先生(居住于谭合乡定村);分配时间为2012年,地块编号为7,地图编号为29,位于定村,面积为180平方米。2根据现行地籍图,7号地块为未开发的平地。土地分配情况见于2012年4月10日人民委员会扩大会议纪要(内容为征求人民委员会成员对将规划后剩余地块出售给邻近住户的意见);三合乡人民委员会致阮友福先生的土地购买付款通知(由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2012年7月26日第97号收据,金额为2000万越南盾,付款理由为“征收地方建设捐款”。检查组核查时,谭合乡人民委员会无法提供文件证明从阮友福先生处收取的 2000 万越南盾已上缴国家预算,而只是在乡的“现金收支账簿”中显示已将其记入内部支出基金。
根据检查结果,归合县人民委员会得出结论:“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在两起案件中(2005年三合乡定村武光鸿先生和2012年三合乡定村阮友福先生)非法收取土地款,违反了2003年《土地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违法行为的责任在于该乡人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乡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席、乡会计以及相关时期的乡地籍办公室。”


据《义安报》记者2022年9月观察,谭合乡人民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和2012年分配给阮友福先生和武光鸿先生的7号和129号地块均为盈利地块。其中,7号地块面积为180平方米。2位于48A国道沿线(距定桥约70米);129号地块面积为138平方米2沿48C国道(从桑乐路口到归合镇约1公里)。因此,我们关注的是归合县在此案例中的下一步处理方向。
据检查组代表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14日签发了第21/KL-UBND号检查结论,指示检查组将案件移交区公安机关侦查局,依据其职权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关于后续步骤,区人民委员会将等待侦查局的调查结果。该代表还指出,检查组发现本案存在一些行政上无法核实的问题,并存在涉嫌犯罪的迹象。具体而言,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迹象,且无法证明已将从阮友福先生和武光鸿先生处收取的款项上缴预算。

然而,今年3月,归合郡警察局侦查机关向归合郡监察局和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表示将不予起诉。具体而言,归合郡警察局侦查机关在核实归合郡监察局移交的关于归合郡三合乡人民委员会非法将土地分配给两户人家的犯罪信息来源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关于谭合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九先生于 2005 年分配给武光鸿先生的那块土地,刑事诉讼时效现已过期。
关于2012年谭合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九先生分配给阮友福先生的那块土地,当时被认定为农地,根据区估价委员会的评估,其价值约为300万越南盾。因此,该损失金额不足以构成2015年《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据悉,2023年9月14日,根据侦查机关的公告,归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141/UBND-TTR号公函,指示处理2022年9月在三合乡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土地分配问题。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据此指派:
“内政部建议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查并处理其管辖范围内各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并指导各机构和单位审查并处理其权限之外的土地分配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如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的第21/KL-UBND号检查结论中所述。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主持并协调谭合乡人民委员会,建议县人民委员会收回位于谭合乡谭美村第75号地图图上的第129号地块(属于灌溉用地,2015年勘测图),该地块是谭合乡人民委员会于2005年非法转让给武光鸿先生的,应按照规定移交给当地进行管理。

关于位于定村(Dinh hamlet)的第7号地块(地图编号29),该地块于2012年被谭合乡(Tam Hop Commune)人民委员会非法分配给阮友福先生(Mr. Nguyen Huu Phuoc),县人民委员会已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协调谭合乡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土地法》、2014年5月15日颁布的第43/2014/ND-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土地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则指导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程序;如果不符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则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法采取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