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22日,《义安电子报》以“发现两宗土地分配越权案件,归合县移交调查机构”为题报道了三合乡土地分配越权并收取使用费的案件。应居民的诉求,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成立了检查组,对三合乡土地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三合乡有两户居民被乡人民委员会越权分配土地并收取使用费。
第一例是武光红先生(居住在三合乡丁村),2005年,他从三合乡人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分配了一块土地,地块编号129,地图编号75,面积138平方米。2位于新美村。根据目前的地籍图,129号地块属于灌溉用地。土地分配记录于2005年4月28日由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与武光鸿先生签署,内容如下:“本乡人民委员会将一块面积为138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武光鸿先生。”2在Tan My 村以40,000,000越南盾(四千万越南盾)建造一栋房屋”。土地分配记录由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会计、公社土地官员和公社人民议会常务委员签署并确认。根据检查组的核实,Tam Hop 公社人民委员会和相关人员无法提供任何其他与上述地块分配所得4000万越南盾的转移和收取、支出和使用情况有关的文件或证件。

第二起三合乡人民委员会越权分配土地的案例是阮友福先生(居住于三合乡丁村),分配时间为2012年,土地编号为7号地块,地块编号为29号,面积为180平方米。2。根据现行地籍图,7号地块为未利用的平地。土地分配情况载于2012年4月10日人民委员会扩大会议记录(内容是征求人民委员会成员对规划后将多余地块出售给相邻住户的意见);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发给阮友福先生的土地购买款支付通知(由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收据编号97,签发日期2012年7月26日,金额2000万越南盾,付款原因为“收取地方建设捐款”。在检查组核实时,Tam Hop 乡人民委员会无法提供文件证明从 Nguyen Huu Phuoc 先生那里收取的 2000 万越南盾已上缴国家预算,而仅在乡“现金基金收支日记”中显示已记入内部支出基金。
归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结论:“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存在两次以金钱方式非法划拨土地的情况(2005年三合乡丁村武光红先生划拨土地和2012年三合乡丁村阮友福先生划拨土地),违反了2003年《土地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的责任由乡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乡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席、乡会计、乡地籍办公室集体承担。”


据《义安报》记者2022年9月观察,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于2005年和2012年分别分配给阮友福先生和武光鸿先生的7号和129号地块均为盈利地块。其中,7号地块面积为180平方米。2沿48A国道(距丁桥约70米);地块编号129,面积138平方米2沿着48C国道(从Sang Le路口到Quy Hop镇约1公里)。因此,我们对Quy Hop县下一步的处理方向很感兴趣。
据检查组代表介绍,依据法律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14日颁发了第21/KL-UBND号检查结论,指示检查组将案件移交给县警察调查局,以便依据职权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刑法的迹象。至于下一步措施,县人民委员会将等待调查警察机构的结论。该代表还讨论说,在本案中,检查组发现存在行政上无法核实的问题,并且存在刑事违法行为的迹象。具体而言,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迹象,此外,他们无法证明向预算支付了从阮友福先生和武光红先生那里收取的款项。

然而,今年3月,归合县公安局侦查警察局向归合县监察局和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表示不予刑事起诉。具体而言,在核实了归合县监察局移交的关于归合县三合乡人民委员会非法将土地分配给两户居民的犯罪线索后,归合县公安局侦查警察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作出了不予刑事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关于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五先生于2005年分配给武光鸿先生的土地,目前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关于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五于2012年分配给阮友福先生的土地,当时该地块被认定为农业用地,根据县估价委员会的评估,其价值约为300万越南盾。因此,该损失价值不足以构成2015年《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据悉,近日,即2023年9月14日,归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侦查警察局的通报,发出了第1141/UBND-TTR号批示,指示处理2022年9月在三合乡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分配土地问题。据此,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
“内政部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查和处理属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管理权限内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指导各机关、单位审查和处理超出权限分配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如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2022年9月14日第21/KL-UBND号检查结论中所述。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配合三合乡人民委员会,建议县人民委员会收回三合乡人民委员会于2005年非法转让给武光鸿先生的位于三合乡新美村的地块编号129、地图编号75(属于灌溉用地,2015年测量图),并移交给地方依法管理。

对于2012年三合乡人民委员会非法将地块29号地段丁村7号地块分配给阮友福先生,县人民委员会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配合三合乡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查。若符合《土地法》、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议定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则指导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手续;若不符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条件,则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法采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