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选美选手被罚款1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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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是根据政府2013年10月16日第28/2017/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第131/2013/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制定的,这些法令规定了对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政府2013年11月12日第158/2013/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文化、体育、旅游和广告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令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侮辱组织声誉、选美参赛选手和模特参赛选手的荣誉和尊严。公开使用未经授权参加选美比赛和模特比赛所获得的头衔的行为也适用此罚款。

传播或传播含有冒犯性内容、不符合越南价值观、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艺术或时装表演表演者个人形象;在举办艺术或时装表演期间做出不符合越南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行为;或对对外关系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将被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本法令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据T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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