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宗族、邻里等内部矛盾,如果能及早化解,就能有效抑制社区安全秩序“热点”的出现。及时性,从源头上体现了基层调解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要提升基层调解的质量,需要整个政治体系的参与和同步解决。…


18年的党支部书记生涯,也正是黎廷桂先生在越南甸州省甸碧乡海北村从事调解工作的年限。该村有336户人家,1400人,地处沿海地区,土地有限,人口众多,邻里之间时常发生纠纷和冲突,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发挥调解员的作用。黎廷桂先生认为:基层调解工作的成功取决于调解小组成员的热情、奉献精神、团结一致、同舟共济,共同维护村庄的和平与大团结。调解员本身除了要有热情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经验、技能、方法和知识,最重要的是要有威信,不惧怕冲突,懂得“巧妙地发动群众”,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很多案例表明,如果邻里调解小组不能及时掌握和介入,“等有上访”或者有调解要求才去解决,就很容易引发大的矛盾。
杜良县新山乡第五村调解组组长、前线工作委员会主任阮文梅也赞同“基层调解质量取决于调解员队伍素质,要提高调解成功率,首先必须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的观点。但他同时指出,除了调解员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党委、整个政治系统以及司法、地籍等专业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由于土地纠纷等案件较为复杂,调解员队伍必须深入实地,研究地籍图,对照当事人的红皮书,咨询专家意见,最终找到让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司法处处长阮红飞表示:要提高调解成功率,首先要有善于“动员群众”、精通法律、经验丰富、技术娴熟、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的调解员。目前,安山县共有155个调解小组,1021名调解员,其中男性占70.7%(722人),女性占29.2%(299人);少数民族调解员94人,占调解员总数的0.92%。
认识到调解活动的重要性,安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加强本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调解工作的第08-CT/UBND号指示。同时,指示、督促和指导乡镇机关集中组织和完善调解队伍。其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能力、专业知识和基层调解技能是及时且必要的要求之一。此外,为了及时纠正和克服这项工作的缺点和局限性,县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委员会每年都会建议制定计划并成立检查组,在21个乡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检查结束后,向受检单位发出结论通知,对做得好的单位及时给予评价和表彰,同时要求做得不好的单位针对检查组指出的不足,采取整改措施,从而推动基层调解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调解成功率达到78.7%以上。

关于培训工作,归合县周定乡周定村调解组组长、村长武廷安先生建议:“基层调解员队伍主要由‘扛牢’、‘扛牢’的人员组成,主要依靠经验开展工作。因此,为了提高这支队伍的技能和专业水平,在培训工作中,有必要提供一些典型的案例(土地纠纷、建筑纠纷、环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让学员们分享经验,交流和探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在此基础上,讲师将进行点评和评估,补充调解员的技能和经验。此外,还有必要收集基层调解小组收到的一些案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就法律规定内容提供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解,以实现高效化。武廷安先生强调说:“创造互动将有助于培训课程达到质量,帮助调解员掌握调解知识和经验。”
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司法局副局长阮春迈表示,应注重加强信息技术在基层调解员队伍培训、指导和能力建设中的应用(发放电子文件,建立Zalo和Facebook群组……培训人员和调解员之间、调解员之间交流和探讨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



调解员是为社区利益服务的人员,主要基于志愿服务。虽然说是“志愿”,但在并村、大区域、大人口的条件下,各级党委和机关要及时给予鼓励和激励,并注意解决好调解员的报酬政策。
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黄权表示:重视依法落实调解员报酬支付制度是调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安山县,许多乡级单位定期从国家预算中拨付资金,用于基层调解工作,特别是平山、清山、定山、德山、龙山和陶山等乡。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对调解团队和调解员给予了及时的激励,在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逐渐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每位调解员都感到安心和兴奋。

谈及调解人员报酬的确定,司法部宣传与法律教育局局长黎伯绍表示,司法-民事诉讼官员应发挥联络员作用,建议乡镇领导注意按照基层调解法和司法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的规定,落实好各项政策、制度和适当的报酬,从年初开始根据预算概算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拨款,确保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稳定性,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工作。
归合县人民委员会司法部部长黄河先生建议:在每年的乡镇预算支出预算中,应该专门安排一个预算支出项目,明确规定:基层调解工作的费用;这样才有希望有资金支付报酬以及投资调解工作的设施,但目前来看,这非常困难。

2022年底,财政部开始就修改和补充财政部长和司法部第100/2014/TTLT-BTC-BTP号联合通函的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通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国家预算资金的估算、管理、使用和结算。据此,草案建议提高基层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报酬。调解员报酬(直接参与调解案件的调解员):最高支出为30万越南盾,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每件案件每项工作的20万越南盾。草案补充规定:如果根据《基层调解法》第24条成功调解案件或工作:最高支出为40万越南盾/件案件每项工作。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现象,表明基层调解工作和调解员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基层调解的实践并非单纯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手段,其有效性对于稳定政治安全、社会治安、构建民族大团结具有可持续的价值。基层调解的结果不会有胜负,但双方都能实现各自的愿望,有时一句道歉就能化解矛盾,朝着“九对九”的方向平息和解,避免像古人所说的那样“不幸上法庭”、“一桩官司,九条仇”。

然而,一些地方对基层调解工作仍存在认识不足。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基层公务员和群众对基层调解工作地位、作用、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着力建立健全基层调解制度,落实法律法规,提高国家机关干部基层调解工作能力。动员全系统力量部署,有效发挥基层调解工作权威人士(村干部、村长、组长、政要、宗教界人士等)的作用,让懂法律、懂规章的调解员队伍更加专业化。
还需注意的问题是:调解小组是基层民众的自治组织,因此,辖区内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的组成,需要保证参加者的自愿精神,必须由辖区内民众选举产生并得到民众的信任,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多而不精”,违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