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矿产活动国家管理
近年来,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形势更加复杂,重特大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增多。地方和部门、行业、行业尚未采取有力防范措施,一些地方管理不严,存在包庇、掩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现象。
为纠正上述情况,2011年5月17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第2546/UBND-TN号批示,要求:
1.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1.1. 指示职能部门、办公室、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密切配合群众组织,组织宣传,动员当地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开采、不包庇、不协助非法矿产开采活动;动员村长、村长、户口和居民参与国家对当地矿产活动的管理;
1.2 严厉打击以下违法采矿活动:利用园地、农用地(挖池塘养鱼、改良园地、稻田等)改变用途开采矿产;在矿山开采权届满、撤销、暂停或者临时暂停开采矿产;在刚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正在申请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开采矿产;在未取得矿山许可证的区域开采矿产。
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主的违法行为,如:以错误工序开采、超出许可区域开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违反劳动用工、环境、劳动安全等规定……
1.3. 对国家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组织和个人,对有纵容、包庇、掩盖、放松管理行为的,要进行检查,明确责任,严厉打击。
1.4. 各县人民委员会:新祺、贵合、贵州;祥阳、桂风、祺山,报告上述内容的执行结果,并于2011年5月30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并建议解决超出其权限的问题。
2- 省警察局:
2.1. 指导区、市、镇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本地区执法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有关矿产管理方面的建议;
2.2.成立工作组,部署、打击、严肃处理违法行为,恢复矿产领域秩序和纪律;
2.3. 制定调查和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预算。
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3.1. 主动检查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加强本省矿产开采、加工活动管理的措施建议;
3.2. 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审查、遴选并向省人民委员会建议,指派具有实际能力、矿产开采经验、资金实力的企业对无主矿山、经常发生非法矿产开采活动的矿山进行管理、保护、勘探、开采和加工;
3.3.督促各县、市、镇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落实内容。
4.财务部:
就省警察局设立的巡查清查队的活动资金提供咨询。
5.建设部、工贸部、劳动部、伤残军人部、社会事务部:
主动对矿产开采、加工区域执行矿产开采、加工规程、工业炸药使用、劳动使用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要求各厅局、部门、行业的领导,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认真贯彻落实;任何机关、单位不认真贯彻上述内容的,该机关、单位的领导要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法律承担全部责任。
TM. 人民委员会
主席
胡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