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矿产活动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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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形势更加复杂,重特大事故频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增多。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业防范措施不到位,一些地方管理不力,存在包庇、掩盖非法采矿行为的现象。


为纠正上述情况,2011年5月17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第2546/UBND-TN号批示,要求:


1.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1.1.指示职能部门、办公室、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密切配合群众组织,组织宣传,动员当地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开采、不包庇、不协助非法矿产开采活动;动员村长、村长、户口和居民参与国家对当地矿产活动的管理;


1.2 严厉打击以下违法采矿活动:利用园地、农用地(挖池塘养鱼、改良园地、稻田等)改变用途开采矿产;在矿山开采权到期、撤销、暂停或者暂时停止开采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在刚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正在申请取得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开采;在未取得矿山开采许可证的区域开采矿产。


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主的违法行为,如:以错误的方式开采、在许可区域外开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违反劳工使用、环境、劳动安全等规定……


1.3.对国家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组织和个人,对有纵容、包庇、掩盖、放松管理行为的,要进行检查,明确责任,严厉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1.4.各县人民委员会:新祺、桂合、桂州;祥阳、桂风、祺山,汇报上述内容的执行情况,并于2011年5月30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并建议解决超出其权限的问题。


2- 省警察局:


2.1指导区、市、镇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本地区执法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有关矿产管理方面的建议;


2.2.成立工作组,部署、打击、严肃处理违法行为,恢复矿产领域秩序和纪律;


2.3. 制定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预算估算。


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3.1、主动检查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加强本省矿产开采、加工活动管理的措施建议;


3.2.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审查、遴选并向省人民委员会建议,指派具有实际能力、矿产开采经验、资金实力的企业对无主矿山、经常发生非法矿产开采活动的矿山进行管理、保护、勘探、开采和加工;


3.3.督促各区、市、镇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落实内容。


4.财务部:


就省警察局设立的巡查清查队的活动资金提供咨询。


5.建设、工业贸易、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等部门:


主动对矿产开采、加工区域内矿产开采、加工规程执行情况、工业炸药使用情况、劳动使用情况和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要求各厅局、各行业、各领域的领导、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认真贯彻落实;任何机关、单位不认真落实上述内容,该机关、单位的领导要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法律承担全部责任。


TM. 人民委员会

主席


胡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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