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胡春香文学艺术奖评选结果表彰

December 19, 2011 09:23

(2011 年 12 月 13 日第 5449/QD.UBND.VX 号决定)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2003年11月26日《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审议了越南文学艺术协会 2011 年 12 月 12 日第 20/TTr-VHNT 号文件关于承认第四届胡春香文学艺术奖获奖结果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表彰第四届胡春香文学艺术奖(2005-2010年)112部作品,具体如下:


A奖:9件作品(每件作品1件,颁发证书及奖金20,000,000越南盾)。


二等奖:26件作品(颁发证书及奖金15,000,000越南盾/件)。


C奖:41件作品(颁发证书,每件作品奖金1000万越南盾)。


鼓励奖:36件作品(颁发证书及奖金500万越南盾/件)。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文联主席、文化体育旅游厅厅长、财政厅厅长、省国库厅长及相关组织、个人负责落实。


TM. 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


胡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