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胡春香文学艺术奖评选结果表彰
(2011 年 12 月 13 日第 5449/QD.UBND.VX 号决定)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2003年11月26日《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审议了越南文学艺术协会 2011 年 12 月 12 日第 20/TTr-VHNT 号文件关于承认第四届胡春香文学艺术奖获奖结果的建议。
决定:
第一条:表彰第四届胡春香文学艺术奖(2005-2010年)112部作品,具体如下:
A奖:9件作品(每件作品1件,颁发证书及奖金20,000,000越南盾)。
二等奖:26件作品(颁发证书及奖金15,000,000越南盾/件)。
C奖:41件作品(颁发证书,每件作品奖金1000万越南盾)。
鼓励奖:36件作品(颁发证书及奖金500万越南盾/件)。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文联主席、文化体育旅游厅厅长、财政厅厅长、省国库厅长及相关组织、个人负责落实。
TM. 省人民委员会
主席
胡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