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工资收入支付水平试点
9月7日,首相决定2012年至2015年期间试行越南社会保险(VSI)部门的工资和收入支付水平。
试点工资支付等级的对象包括:1-越南社会保障单位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按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2-根据第199号法令对工资进行分类的按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204/2004/ND-CP2004年12月14日政府关于在根据第199号法令第48条第1款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组织中工作的通知68/2007/ND-CP2007年4月19日;3-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劳动系统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依照本法令规定执行失业保险政策。127/2008/ND-CP2008年12月12日。
试点收入补助支付等级的主体包括:1. 上述试点工资支付等级的主体;2. 按照第68/2007/ND-CP号法令第48条1款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中工作的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以及领取与士兵和人民警察同等工资的人员。
工资性支出超过规定1.8倍。
上述工资支出水平试点的三个主体,根据其人员数量和管理活动预算,工资支出水平为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等级、级别、职务和津贴,不含夜班和加班津贴)的1.8倍。
实际工资支出与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制度之间的差额,不得计算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
补充2011年1月20日第04/2011/QD-TTg号决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管理活动预算收入。具体为:上述试点工资支出水平的三个主体,全行业平均支出水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级别、职务和津贴,不含夜班和加班津贴)的0.2倍。
军官、职业士兵、士官、士兵等附加收入支出标准试点对象,单位平均支出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等级、级别、职务和津贴,不含夜班和加班津贴)的1倍。
该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12年至2015年预算年度。
据(Chinhphu.vn)-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