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工资收入支付水平试点
9 月 7 日,首相决定2012年至2015年期间试行越南社会保险(VSI)部门的工资和收入支付水平。
试点工资支付等级的对象包括:1- 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在越南社会保障单位按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2- 按照第14号法令规定工资等级分类的按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204/2004/ND-CP2004 年 12 月 14 日政府关于在根据第 48 号法令第 1 款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组织中工作的通知68/2007/ND-CP2007年4月19日;3-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劳动部门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按照该法令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政策。127/2008/ND-CP2008年12月12日。
试点收入补助支付等级的主体包括:1. 上述试点工资支付等级的主体;2. 按照第68/2007/ND-CP号法令第48条1款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中工作的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军人和领取与军人和人民警察同等工资的人员。
工资支付水平为规定的1.8倍。
按照人员数量和承担的管理活动预算,上述三个试点单位的工资支出水平为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等级、级别、职务和津贴,不含夜班和加班津贴)的1.8倍。
实际工资水平与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制度之间的差额,不得计算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
按照2011年1月20日第04/2011/QD-TTg号决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从管理活动预算中补充收入。具体为:上述3个试点工资支出水平,全行业平均支出水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等级、职级、职务和津贴,不含夜班和加班津贴)的0.2倍。
军官、职业士兵、士官、士兵等附加收入支出标准试点对象,其在单位平均支出标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等级、级别、职务和津贴,不含夜班和加班津贴)的1倍。
该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12年至2015年预算年度。
据(Chinhphu.vn)-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