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困难地区的教师轮换期
- 问:
我毕业于杜良县中学,任教两年。2007年,我被分配到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一所中学任教。按照国家规定,我应该调回原来的学校,但至今我还没有收到调动通知。请问:就我的情况,我能否调离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阮青雄老师——乂安省祥阳县。
回复:
2006 年 6 月 20 日第 61/2006/ND-CP 号法令第 9 条,关于在专门学校和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工作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政策,规定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轮换期和地区调动津贴。
1.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到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轮岗工作的期限,女性为3年,男性为5年。轮岗期满后,由主管教育管理机关安排教师、教育管理人员返回轮岗前原居住地、工作地,或创造条件联系调动工作,按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的意愿解决调动事宜。
2. 调回原籍地的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师、教育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安排和分配工作,并根据需要调派人员接替。人员编制和工资经费确有困难的,将予以调整。调回原籍地后,对自愿留守工作、长期稳定生活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将给予土地建房、农业经济、家庭经济、建房经商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可享受十年分期还款的优惠利率。
3. 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如有家人随行,将获得随行家属的交通费和行李费补贴,以及每户 650 万越南盾的地区补贴。
其中,在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学校任教满5年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动。
如果你符合转学资格但尚未转学,可以向学校、教育培训部、内务部提出申请,以便你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TN(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