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NQ-CP 号决议是房地产企业的“救星”
(Baonghean)-2013年1月7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扶持市场、化解呆账等问题的02/NQ-CP号决议,其基本内容如下:
对下列主体延长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6个月:
- 中小企业(全职员工人数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扩大后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包括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彩票、有奖游戏收入以及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计算的税额。
- 生产、加工和制造领域雇用大量劳动力(雇用300名以上工人)的企业: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件;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
- 对从事住房投资、经营(出售、租赁、租购)业务的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雇用员工多少,均可延长住房投资、经营活动所得纳税期限。
对下列采用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将2013年1月、2月、3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 中小型企业(雇用少于 200 名全职员工且年收入不超过 200 亿越南盾),不包括从事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彩票、有奖游戏、生产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企业,这些企业须缴纳特别消费税。
- 生产、加工和制造领域雇用大量劳动力(雇用300名以上工人)的企业: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件;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
- 投资和经营(销售、出租、租赁)房屋的企业和生产下列产品的企业:铁、钢、水泥、砖、瓦(仅对房屋、铁、钢、水泥、砖、瓦等产品延长应纳税额;如果无法单独核算,则按照收入比例分配)。
同时,根据政府2012年9月14日第69/2012/ND-CP号法令规定,退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14日期间缴纳的用于预包装产品的尼龙袋环境保护税。
决议明确,不制定以车辆数量为标准限制个人道路车辆通行收费政策。对10座以下小客车登记收费标准,分别降低:(一)首次登记的小客车,一般收费标准为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但不得超过一般规定的50%;(二)第二次及以后登记的小客车,一般收费标准为2%,全国统一执行。
对承租国家土地的经济组织、家庭和个人,其2013年和2014年土地租金减半,且根据政府2010年12月30日第121/2010/ND-CP号议定规定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比2010年缴纳金额增加2倍以上(按第121/2010/ND-CP号议定生效前土地租金征收政策计算)。如减免后的土地租金仍超过2010年应缴纳土地租金2倍以上,则应进一步减免至2010年应缴纳土地租金2倍的水平。
修改土地租金减免程序规定,简化办理程序(2012年符合土地租金减免条件,但因材料问题尚未办理的,适用此项修改)。
允许已获得国家划拨土地,因经济困难尚未履行土地使用费缴纳义务的项目投资者,自税务机关发出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之日起,最长期限为24个月,按照出让金缴纳计划缴纳土地使用费。
省人民委员会在地方预算平衡能力的基础上,报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每个项目土地使用费缴纳延长的具体期限。
缩短通关时间,加强网上纳税申报,推广银行缴税,推进税务及海关行政文书接收和处理流程自动化。力争将个人、组织和企业的税务及海关行政手续办理成本降低10%至15%。
加强税务申报、缴纳和退税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加强对已登记企业主体的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并予以治理。组织按时足额缴纳2012年已延长至2013年的税款和预算收入。
财政部长经总理授权,向国会报告下列事项,供其审议决定:
- 自2013年7月1日起(比《修改和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预计实施路线图提前6个月),对中小型企业(雇用全职员工少于200人且年收入不超过200亿越南盾)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自2013年7月1日起(比《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的预期实施时间提前6个月),对社会住房投资经营所得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社会住房按照《住房法》的规定确定。
- 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对社会住房投资和经营活动,减征50%的增值税。
-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对投资经营建筑面积在 70 平方米以下、售价在 1500 万越南盾/平方米以下的公寓,减免 30% 的产出增值税。
- 按照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优惠领域、行业、地区扩大投资的企业追加税收优惠(比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预计实施时间表提前6个月)。扩大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减免期限,与在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地区新设立的企业适用的税收减免期限相同。
决议还提出一系列扶持房地产企业的解决方案,其中政府责成国家银行领导和指导国有商业银行拨出合理数额的资金(至少占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3%左右),以低利率和适合客户还款能力的还款条件,向低收入者、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提供贷款,用于租赁或购买社会住房以及租赁或购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售价不超过1500万越南盾/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以合理利率和适合客户还款能力的还款条件,向社会住房建设企业和将投资项目功能转变为社会住房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
Duong Hong Quang(义安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