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2/NQ-CP 号决议:房地产企业的“救援”
(宝恒)2013年1月7日,政府颁布了关于消除生产经营困难、支持市场、解决坏账的第02/NQ-CP号决议,其基本内容如下:
将下列事项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以及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 中小企业(雇员人数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扩展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包括金融活动、银行、保险、证券、彩票、有奖游戏以及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所得的所得税。
- 在生产、加工和制造领域雇用大量劳动力(使用超过 300 名工人)的企业: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件;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
- 投资和交易(出售、租赁或租赁购买)住房的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和雇员人数多少,均可享受住房投资和交易活动收入所得税缴纳延期。
对于采用扣除法缴纳增值税的下列企业,将2013年1月、2月和3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 中小型企业(雇佣全职员工少于 200 人,年营业额不超过 200 亿越南盾),不包括从事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彩票、有奖游戏、生产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 在生产、加工和制造领域雇用大量劳动力(使用超过 300 名工人)的企业: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件;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投资和交易(出售、租赁)房屋的企业以及生产下列产品的企业:钢铁、水泥、砖瓦(仅扩大应缴增值税额,适用于房屋、钢铁、水泥、砖瓦等产品;如无法单独核算,则按收入比例分配)。
此外,根据政府 2012 年 9 月 14 日第 69/2012/ND-CP 号法令的规定,退还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4 日期间为预包装产品使用的尼龙袋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该决议明确规定,不会出台任何基于车辆数量限制私家车数量的收费政策。10座以下乘用车的登记费将按以下方式降低:(i)首次登记车辆:一般费用为10%,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幅不得超过一般规定的50%;(ii)第二次及以后登记车辆:一般费用为2%,全国统一实施。
对于由国家租赁土地的经济组织、家庭和个人,如果其根据2010年12月30日政府第121/2010/ND-CP号法令的规定应缴纳的土地租金超过2010年应缴纳金额(根据第121/2010/ND-CP号法令生效前的土地租金征收政策)的两倍,则2013年和2014年土地租金减免50%。如果减免后的土地租金仍超过2010年应缴纳金额的两倍,则应进一步减免至2010年应缴纳金额的两倍。
修改土地租金减免程序的相关规定,以便简化实施(该修改也适用于 2012 年符合土地租金减免条件但因文件问题尚未处理的案件)。
允许已获得国家土地分配但因财务困难尚未履行缴纳土地使用费义务的项目投资者,在税务机关发出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之日起最多 24 个月内,按照销售付款计划缴纳土地使用费。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方财政预算平衡能力,对每个项目的土地使用费缴纳期限的具体延长期限进行审议和决定,并向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缩短通关时间,加强网上报税,推广银行缴税,推进税务海关行政文件收发流程自动化。力争降低个人、组织和企业缴纳关税税款的行政成本10%~15%。
加强对纳税申报、缴纳和退税的监督、检查和管控;加强对已登记经营企业的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的案例并予以管控。组织将2012年延至2013年的税收和预算收入全部及时纳入国家预算。
财政部长经总理授权,向国民议会报告,供其审议和决定:
-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比预期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的路线图提前 6 个月),对中小企业(雇佣全职员工少于 200 人,年收入不超过 200 亿越南盾)适用 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13年7月1日起(比《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法案的预期实施时间表提前6个月),对社会住房投资和经营所得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社会住房的认定依据《住房法》的规定。
-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社会住房投资和商业活动的产出增值税减免 50%。
-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建筑面积小于 70 平方米且售价低于 1500 万越南盾/平方米的公寓的投资和经营活动(销售、租赁、分期付款)征收 30% 的增值税产值。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在优惠领域、行业和地区进行扩张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补充,该补充政策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比《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案的预期实施时间表提前6个月)。适用于扩张投资的免税和减税期限与适用于在相同地区和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设立企业的免税和减税期限相同。
该决议还提供了一系列支持房地产企业的解决方案。政府责成国家银行主持并指导国有商业银行拨出合理资金(至少占国有商业银行未偿贷款总额的3%左右),用于向低收入者、公务员、公共部门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提供租赁或购买社会住房以及租赁或购买面积小于70平方米、售价低于1500万越南盾/平方米的商业住房的贷款,贷款利率低,还款期限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而定;同时,还应向社会住房建设企业以及将投资项目功能转变为社会住房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利率合理,还款期限根据资金来源和客户的还款能力而定。
Duong Hong Quang(义安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