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解决社区、地区和省级投诉
(Baonghean) - 根据国会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通过的《投诉法》,乡、区和省级解决投诉的权限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区、镇、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的权限:乡、坊、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区、镇、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区级)有权解决对其本人或者其直接管理的负责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一级投诉。
第十八条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1.解决对本人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2.解决对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区级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已首次解决但仍有投诉的或首次投诉已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二次投诉。
第十九条司局级及同级机关首长权限:司局级及同级机关首长有权处理对其本人以及其直接管理的干部和公务员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初步信访。
第二十条部门首长及同级领导的职权:1.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和直接管理的干部、公务员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2.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及同级机关主要领导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其中首次投诉已经处理完毕,仍有投诉人或者首次投诉期限已过而未处理的二次投诉。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
1.处理对本机关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2.处理对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厅级以上人民政府主任、厅长等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决定、行政行为已首次处理但仍有投诉或首次处理期限已过仍未处理的二次投诉。3.处理与本机关、本机关管理的单位之间关于投诉处理权限的争议。
N.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