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必须自愿服从兵役征召。

July 16, 2013 16:20

(Baonghean)-2013年1月22日,国防部、教育培训部颁布了第13/2013/TTLT-BQP-BGDDT号通函,修改补充了2011年9月13日第175号联合通函中关于适龄男性公民和平时期暂时缓服兵役的若干条款,指导落实政府2007年3月15日第38/ND-CP号政令的若干条款。

据此,13号文规定:公民办理入学手续,在国民教育系统集中正规教育学校就读的,可以暂缓服兵役。公民同时收到兵役令和入学通知书的,应当遵守兵役令,不享受暂缓服兵役的待遇。此前,175号文规定,普通高校、专科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当在军队交接前10日到乡区军事指挥部报到;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院校录取的考生,应当在收到兵役令后3日内到军分区军事指挥部报到,并享受暂缓服兵役的待遇。

其他可延期缴纳学费的对象包括:在继续教育机构就读初中或高中集中继续教育项目的学生;在国外学校就读且学习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上的外国公民。在国家教育体系中以集中正规教育形式就读的学校包括:高中、多层次普通学校、民族寄宿学校、半寄宿民族学校、专门学校、资优学校、大学预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中学、职业学院;学院、大学;承担硕士、博士及同等学历培养任务的院校、科研机构;外国组织、个人、国际组织以及获准在越南投资的旅居国外越南人的学校。

和平时期不享受缓服兵役待遇的公民,是指参加第一次训练后中途退学转校的公民。另外,根据13号通知,享受缓服兵役待遇的公民,包括兄弟姐妹均为现役军人士官、士兵的公民,以及根据国防部计划在军校或非军校就读的士官、士兵学生。

另一项新增内容是,考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有区军分区出具的兵役登记证明和居住地军分区出具的缺勤登记证明。已入伍的公民,如在入伍前或入伍后已获得大学、学院、中专、职业院校、职业中专的录取通知书,须报经管理单位通知其家庭(录取通知书签发地),保留考生的录取结果至服完兵役为止。

我认为,每次征兵前,确保人数充足、政治站位、身体健康都符合要求,这很难;做好思想工作,让人们不去想为什么这个人被征召,为什么那个人被推迟……这也很不容易。现实中,很多不具备退伍条件的年轻人参军了,而大多数富裕家庭的子女则通过考试考入大学、学院、职业高中、技校……13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参军公平性的要求,特别是很好地贯彻了《兵役法》。

但为了杜绝有条件的学生和家属“规避法律”逃避兵役的“借口”,特别是在第二轮征兵(每年9月)——高校公布录取分数线、招收考生报名的时候,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要落实好接收和转入兵役登记的规定,从严管理适龄学生,同时做好学校毕业青年的兵役登记向地方转移工作。

为了激发年轻人保卫祖国的热情,各党委、机关、部门、分支机构、工会等要做好对人民的兵役法和祖国传统的宣传教育,首先,适龄公民要自觉响应号召参军,做好军队后方政策工作;对因弄虚作假、缺席体检或体检的,要严肃处理(《国防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51号令第8条)。


Hoang Tung(义安军事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