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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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针对违法但尚未达到刑事起诉程度或无需与社会隔离的未成年人,在乡、坊、镇三级开展教育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监督和防止这些对象继续犯罪,同时教育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在其居住地健康成长。

据此,《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将未成年人分为三类,在乡、坊、镇三级分别适用教育措施,具体为:第一类:年满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且有刑法规定的非常严重故意犯罪情节的;第二类: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且有刑法规定的严重故意犯罪情节的;第三类: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六个月内犯有两次以上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罪,尚未构成犯罪的。乡、坊、镇三级教育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对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和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人,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危害,且其行为已出现犯罪迹象的,由乡、坊、镇一级的人民法院予以教育措施。但根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这些主体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需要采取行政措施进行教育,预防犯罪。

根据政府2013年9月30日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关于规范在乡、坊、镇实施行政教育措施制度的规定,第一类乡、坊、镇实施教育措施的诉讼时效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第二类乡、坊、镇实施教育措施的诉讼时效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

对于14岁至18岁未满20岁的人员实施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但由于是短时间内多次实施,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预防犯罪。根据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规定,这些案件的追诉时效为自最后一次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6个月。具体而言,该法令第4条第2款c点规定:“对于14岁至18岁未满20岁的人员,如果在6个月内因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至少2次,则追诉时效为自最后一次上述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6个月。”

对于该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规定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3款相矛盾。该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3款,在乡镇一级适用教育措施的条件是,当事人在6个月内犯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盗窃、诈骗、赌博或扰乱公共秩序罪。而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c点规定,在乡镇一级适用行政教育措施的条件是,当事人在6个月内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至少两次。因此,这些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

第二组认为,这项规定并不矛盾,因为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管人员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处罚和补救措施的行为。同时,2010年7月12日第73/2010/ND-CP号政府令规定,对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盗窃、诈骗、赌博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这些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行政主管人员将对其适用《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之一。因此,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决定,已确认为未成年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主管当局。

因此,可以理解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3款规定的两次以上实施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是指根据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c点的规定,因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至少两次。

律师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