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教育措施
(Baonghean)- 乡、坊、镇三级教育被认为是针对违法但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程度或无需与社会隔离的未成年人的一项有效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监督和防止这些对象继续犯罪,同时教育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在其居住地健康成长。
据此,《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将未成年人分为三类,在乡、坊、镇三级分别适用教育措施,具体为:第一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有刑法规定的非常严重故意犯罪情节的;第二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有刑法规定的严重故意犯罪情节的;第三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六个月内两次以上实施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乡、坊、镇三级教育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对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和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人,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危害,且该行为已具备犯罪特征的,由乡、坊、镇一级适用教育措施。但根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这些主体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需要适用行政措施进行教育,预防犯罪。
根据政府2013年9月30日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关于规范对乡、坊、镇实施行政教育措施制度的规定,对第一类乡、坊、镇实施教育措施的诉讼时效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对第二类乡、坊、镇实施教育措施的诉讼时效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
对于14岁至18岁未满18岁的人员实施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但由于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需要采取行政措施预防犯罪。根据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规定,此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为自最后一次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6个月。具体而言,该法令第4条第2款c点规定:“对于14岁至18岁未满18岁的人员,在6个月内,因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至少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自最后一次上述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6个月。”
对于该规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3款相矛盾。该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3款,在乡镇一级适用教育措施的条件是,当事人在6个月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第111/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c点规定,在乡镇一级适用行政教育措施的条件是,当事人在6个月内因上述违法行为至少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因此,这些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
第二组认为,这项规定并不矛盾,因为《行政违法处理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处罚和补救措施的行为。”同时,2010年7月12日第73/2010/ND-CP号政府令规定,对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盗窃、诈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但这些行为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这些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适用《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措施之一。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认定未成年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当局负责。
因此,可以理解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3款规定的两次以上实施盗窃、诈骗、赌博、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是指根据第111/2013/ND-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c点的规定,因盗窃、诈骗、赌博、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至少两次。
律师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