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何时可以提出第二次投诉……

June 24, 2014 18:45

(Baonghean)-投诉人何时可以提起二次投诉或行政诉讼?

问:投诉人何时可以提起二次投诉或行政诉讼?

回复:2011年《投诉法》第33条规定:

1.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第一次投诉未处理的,或者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投诉人不服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第二次投诉;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第二次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将第一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第二次投诉的处理机关。

2.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期限届满,第一次投诉未得到解决或者投诉人对第一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一般案件不超过30日;复杂案件不超过45日;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复杂案件,首次投诉处理时限不超过60日。

因此,根据2011年《投诉法》第28条和第33条的规定:自第一次受理投诉解决决定书记载之日起,或者自主管机关或者个人收到第一次投诉但未解决之日起至向主管机关或者个人发出第二次解决投诉的请求之日止,为60天,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该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75天;或者自第一次收到解决投诉决定书之日起,投诉人不同意的,可以在30天内(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为45天内),投诉人将请愿书连同第一次解决投诉的决定书及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或者个人发出第二次解决投诉的请求,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读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