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何时可以提出第二次投诉……
(Baonghean)-投诉人何时可以提起第二次投诉或行政诉讼?
问:投诉人何时可以提起第二次投诉或行政诉讼?
回复:2011年《投诉法》第33条规定:
1.自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第一次投诉未处理完毕,或者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投诉人不同意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第二次投诉;对于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如果是第二次投诉,提出投诉的人必须将第一次投诉处理决定和相关文件附到有权处理第二次投诉的人身上。
2.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期限届满,第一次投诉仍未得到解决或者投诉人对第一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对于一般案件,处理投诉的时限不超过30日;对于复杂案件,处理投诉的时限不超过45日;对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案件复杂的,处理首件投诉的时限不超过60日。
因此,依据2011年《投诉法》第28条和第33条规定:自第一次受理投诉决定书载明之日起,或者自主管机关或个人收到第一次投诉但未予解决之日起,至向主管机关或个人发出第二次投诉解决请求之日止,为60天,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此期限可延长,但不得超过75天;或者自第一次收到投诉解决决定书之日起,投诉人不同意的,可在30日内(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为45日内)将诉状连同第一次解决投诉的决定书及相关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或个人发出第二次投诉解决请求书,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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