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阮公琼夫妇和陈氏镇夫妇子女的投诉
(Baonghean) - Quynh 先生和 Tram 女士的子女(Quynh 先生和 Tram 女士均已去世)针对荣市人民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30 日第 4905/QD-UBND 号决定提起诉讼,该决定重新批准了荣市光忠坊贸易中心、服务、办公室、住房和豪华公寓混合用途综合体项目的详细补偿、支持和安置计划,内容如下:
- 索赔补偿面积48.8米2 并非Quynh先生-Tram女士家人的实际面积;要求赔偿面积112.33米2根据实际情况。
- 抱怨土地补偿价格过低;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 因收回Quynh先生和Tram女士全部土地而提出的投诉和重新安置要求。
- 此外,在与跨部门工作组的工作会议上,阮公峰先生反思了荣市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流程和程序不符合规定,例如:在做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后才向其家人发出收回土地的通知;没有邀请其家人参与土地现状和资产的清查……
2015年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229/QD-UBND.KT号批示,决定处理阮公琼先生和陈氏全女士子女的申诉,内容如下。
根据:
- 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处理第一起投诉案件的结果
- 投诉内容核实结果:
- 对话结果
结论:
1. Quynh先生和Tram女士的子女投诉内容为:补偿面积48.8平方米并非Quynh先生和Tram女士家庭的实际面积;要求按现实补偿112.33平方米,没有解决依据。
2、土地补偿价格过低的投诉是虚假投诉,要求按市场价格补偿没有解决的依据。
3. Quynh先生和Tram女士的子女的投诉内容,要求就地安置Nguyen Thi Thu女士,因为Thu女士在Quang Trung区没有土地,不能作为解决的依据。
4.关于体现荣市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过程和程序的内容,没有规定:在作出收回土地决定后,向Quynh先生和Tram女士的子女发出收回土地通知;不邀请其家人参加土地上资产现状清查……这是新内容,已交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并向公民作出答复。
5. 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颁布的第 6255/QD-UBND 号决定,关于对阮公琼先生和陈氏全女士的子女提出的申诉进行初步处理,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从上述理由来看,
决定:
第一条维持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第 6255/QD-UBND 号决定,关于解决阮公琼先生和陈氏全女士的子女的投诉(第一次)。
第二条针对阮功琼先生和陈氏镇女士子女的投诉,处理如下:
- Quynh先生和Tram女士子女投诉内容中关于补偿面积48.8m2并非Quynh先生和Tram女士家庭实际占用面积,属虚假投诉;要求补偿实际面积112.33m2并非结算依据。
- 土地补偿价格过低的投诉是虚假投诉;按市场价格补偿的要求没有解决的依据。
- 投诉内容及要求解决阮氏秋女士在光忠坊没有土地而就地安置其01号地块的问题,不能作为解决依据。
第三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若不同意本诉求的处理决定,阮公琼先生和陈氏陈女士的子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资源环境、财政等各厅、部门、行业的主任,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光忠坊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公琼先生、陈氏全女士的子女,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