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阮公琼先生和夫人及陈氏簪女士子女的投诉
(宝贤)——琼先生和特拉姆女士(琼先生和特拉姆女士均已去世)的子女对荣市人民委员会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第4905/QD-UBND号决定提出申诉,该决定重新批准了荣市光中坊综合贸易中心、服务、办公、住宅和豪华公寓项目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详细计划,申诉内容如下:
- 投诉赔偿面积为 48.8 米2 并非琼先生-特拉姆女士家族的实际土地面积;索赔面积为112.33平方米。2实际上
- 投诉土地补偿价格过低;要求按市场价格补偿。
- 因 Quynh 先生 - Tram 女士的整块土地被撤销而提出的投诉和重新安置请求。
此外,在与跨部门工作组的工作会议上,阮功峰先生指出荣市人民委员会的土地收回流程和程序不符合规定,例如:在做出土地收回决定后才向其家人发出土地收回通知;未邀请其家人参与土地现状和资产清点……
2015年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29/QD-UBND.KT号公函,决定解决阮公琼先生和陈氏簪女士子女的投诉,内容如下。
根据:
- 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处理首起投诉的结果
- 投诉内容核实结果:
对话结果
总结:
1. Quynh先生和Tram女士的子女投诉称,48.8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并非Quynh先生和Tram女士家庭的实际面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12.33平方米的补偿要求没有依据。
2. 土地补偿价格过低的投诉是虚假投诉;要求按市场价格补偿没有解决依据。
3. Quynh 先生和 Tram 女士的子女要求为 Nguyen Thi Thu 女士在原地分配一块土地,因为 Thu 女士在 Quang Trung 区没有土地,这一请求没有依据予以解决。
4. 关于荣市人民委员会土地收回流程和程序的相关内容,目前尚无规定:在决定收回土地后,未向琼先生和特拉姆女士的子女发出土地收回通知;也未邀请该家庭参与土地上现有资产的清点工作……这是新增内容,已交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核并答复市民。
5. 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第 6255/QD-UBND 号决定,对阮公琼先生的子女和陈氏簪女士的投诉进行初步处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
决定:
第一条。维持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第 6255/QD-UBND 号决定,该决定解决了阮公琼先生和陈氏簪女士子女的(第一次)投诉。
第二条。对阮公琼先生和陈氏簪女士子女的投诉作出如下解决:
- Quynh先生和Tram女士的子女投诉称,48.8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并非Quynh先生和Tram女士家庭的实际面积,此投诉不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112.33平方米的补偿要求没有依据。
- 土地补偿价格过低的投诉是虚假投诉;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要求没有解决依据。
- 投诉内容,即要求为阮氏秋女士在光中坊安置一块土地,因为秋女士没有土地,但这并不构成解决问题的依据。
第三条本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0天后生效。
如果阮公琼先生和陈氏簪女士的子女不同意解决此投诉的决定,他们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财政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和部门负责人;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光中坊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公琼先生、陈氏簪女士的子女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执行该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