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优质项目、部分自主经营的公办幼儿园学费问题的通知

September 30, 2011 09:33

2011年9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春阳同志与教育厅领导举行会谈......

2011年9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春阳同志与教育培训厅、省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领导以及各新闻机构领导和记者共同汇报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的执行情况,该决定是关于实施优质项目、部分自主经营的公立幼儿园学费标准的制定。参加会议的还有省委宣传部代表、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劳动荣军社会部、财政部、内务部代表以及省人民委员会代表。荣市,荣市教育培训部部长。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春阳同志听取了教育培训厅领导关于落实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的情况汇报,听取了荣市人民委员会领导、有关部门、分支机构领导、乂安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及多家新闻机构领导、记者的意见后,作出如下结论:


1. 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颁布关于实行优质课程并拥有部分运营成本自主权的公立幼儿园学费规定,其依据是政府2010年5月14日第49/2010/ND-CP号议定,其中规定了从2010-2011学年至2014-2015学年,对国家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免除和减免学费、支持学习成本和收取使用学费的机制,以及省人民议会2010年12月10日第349/2010/NQ-HDND号决议。


到目前为止,教育培训厅、财政部、劳动荣军与社会厅为落实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进展太慢,导致荣市7所幼儿园按照第40/2011/QD-UBND号决定规定的最高限额向学生收取学费,却没有明确说明这是临时收费,引起一些家长的担忧和疑问。


2.为有效落实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教育培训部:


- 配合省广播电视台、义安报、省内通讯社、荣市人民委员会、设有公立幼儿园的各区镇人民委员会实施高质量计划,并拥有部分运营成本自主权,进行传播、宣传和解释,以便教师和家长了解和正确执行省人民委员会 2011 年 8 月 16 日第 40/2011/QD.UBND 号决定的规定。


- 紧急发文,就建设实施优质项目的公立幼儿园网络标准征求教育培训部的意见。根据教育培训部的指示,要求教育培训司根据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的规定,就实施优质项目并享有部分财政自主权的公立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提供具体指导,作为计算适当学费的依据。


3.在优质计划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全省范围内享有部分自主经营权的公立幼儿园不得收取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40/2011/QD.UBND号决定规定的最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