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牛奶广告对儿童有害
今天(5月30日)上午的国会会议上,在讨论《广告法》草案时,儿童权益再次受到关注,多数意见建议禁止奶粉广告。
应禁止母乳替代品的广告。
大部分关于《广告法》草案的评论认为,有必要在法律禁令中增加“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代表们给出的理由是基于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同时减少家庭经济中不必要的开支。
太平省议员屈氏玄(Khuc Thi Huyen)对此表示愤慨:“我们花了很多时间提升母亲们的知识,帮助她们了解母乳对孩子的价值。政府第21号法令也禁止12个月以下婴儿奶粉的广告,所以《广告法》至少应该体现这一点。因此,我建议保留草案中提出的第8条第4款。”
阮秋英(林同区)代表也赞同禁止24个月以下婴儿奶粉广告的提议。她分析道:“众所周知,决定用母乳还是配方奶粉喂养孩子的权利在于母亲。但牛奶广告的诱惑力不容忽视。这些广告让母亲们误解了奶粉的价值,不再相信母乳的价值。因此,广告肯定会对母亲们为孩子选择奶粉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阮玉芳代表(广平省)表示,他对儿童健康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高度重视,他赞同禁止对牛奶、奶瓶和奶嘴进行广告宣传,并解释说,第21号法令已对此作出规定。他建议将此禁令纳入广告法。
母乳具有其他任何营养来源都无法取代的价值。如果任由广告宣传,就会造成误解,许多母亲会失去自信,从而变得不负责任,不重视母乳喂养。这也会影响越南的良好文化。
持相同观点的武玉秋(坚江省)代表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反对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12个月以下儿童牛奶广告的规定已在第21号法令中做出的解释。武玉秋代表认为,“第21号法令本身也正在被提议修改”。武玉秋代表表示:“我不同意第21号法令规定禁止牛奶广告的说法,这只是法令中的一项规定,法令不能高于法律。”
除了建议在广告法草案中增加禁止牛奶广告的内容外,不少代表还建议增加禁止含有不良图片和文字的广告、禁止分类广告、禁止垃圾信息、禁止酒类广告、禁止利用慈善、利用他人不幸为产品做广告等禁止行为。
今天上午会议上,大多数意见也表示同意将广告管理权划归文化体育旅游部。代表们还提出了电视广告、报纸广告的时长、媒体机构的广告投放能力等问题。
今天下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行政违法处理法草案中若干存在不同意见的内容。
据 Phapluat-M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