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家庭扣除额的拟议法规

November 5, 2012 23:23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继续进行,11月5日下午,代表们分组讨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草案、基层调解法草案。



安沛省国会代表冯国贤在代表团面前发表讲话。
(图片:Nguyen Dan/VNA)

需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多数代表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及现行法令实施3年来,暴露出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在范围、征税主体、纳税人家庭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不少意见赞同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以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经过讨论,大多数代表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表示赞同,该草案规定将纳税人家庭扣除额从每月400万越南盾提高到每月900万越南盾;每个受抚养人扣除额从每月160万越南盾提高到每月360万越南盾;并增加规定,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20%时,政府将提请国会常务委员会调整家庭扣除额。

阮文明代表(胡志明市)表示,受抚养人的扣除额仍然很低,并建议将家庭扣除额提高到450万越南盾;同时,有必要减少患有绝症(癌症……)的人的家庭扣除额,这些情况的扣除额应翻一番,达到720万越南盾,并且无需缴纳所得税。

胡志明市代表张忠义同意阮文明代表的意见,表示,如果突发不治之症,且有证据证明,可以向税务局提出申请,考虑给予免税。

张忠义代表提出,每月900万的补助标准主要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者,但该代表担心,该标准无法覆盖每个人的全部收入。

阮文明代表建议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损失的管理。

茶荣市议员石氏丹表示,该法需要根据立功人员的规定调整津贴和补贴。目前,除了立功人员的优惠津贴外,政府还需要规定一些行业可以享受优惠津贴,例如教育、卫生等。因此,有必要增加其他行业的优惠津贴以及税收减免。该代表表示,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一些困难行业的干部和公务员的优待。

陈青海代表(胡志明市)评估认为,个人所得税法项目仍然计算生育和毒性津贴的税款,这是不合适的。

河静省代表陈进勇表示,对于月薪900万越南盾的纳税人,家庭情况的降低较为困难,因此,有必要按照较好的工资系数进行调节。

胡志明市代表黄青立表示,该法律草案并未明确规定受抚养人的数量,因此存在个人可以申报多名受抚养人并轻易获得政府确认的情况,从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该代表建议,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关于受抚养人数量的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据多位代表介绍,该法草案于2013年7月提出,新法即将生效,但国会通过后,个人所得税法需于2013年1月1日起立即实施。

及时化解居民区矛盾纠纷

大多数代表一致认为,在《基层调解组织和运作条例》实施13年后,有必要出台《基层调解法》。出台该法旨在巩固法律基础,使基层调解更加有效地组织和运作,建立群众支持机制,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区团结,符合民族文化传统,减少无需向国家行政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与会代表表示,出台更高层次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基层调解活动,将有利于促进人民的选择和参与,并为调解过程中的多方协调机制,特别是祖国阵线发挥核心作用,确保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助于及时解决居民区的矛盾纠纷,为国家和人民节省时间和成本。

根据草案规定,“基层调解”的范围是化解民间矛盾、违法行为和轻微纠纷。该规定在草案第三条中明确,包括属于调解范围的事项和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

经过讨论,不少代表认同起草委员会对法律草案中调解范围的界定,认为其符合宪法规定,继承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也符合基层的实际需要和现有调解队伍的建设。但也有人担心,矛盾纠纷、小额纠纷和违法行为的范围难以区分。事实上,这个界限很难“量化”。

范文晋(义安省)代表再次对基层刑事违法案件调解的规定感到困惑。草案规定,如果受害人未提出提起刑事诉讼的请求或撤回提起刑事诉讼的请求,检察机关未依法提起诉讼或中止审理刑事案件。该代表认为,刑事违法案件不是调解小组的职责,而应该是乡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关于调解员的选举和认可规定,代表阮氏清化(北宁省)表示,法律草案应规定调解员不应通过选举产生,而应通过遴选、介绍和认可的方式产生,因为调解员是一项自愿性、社会化的工作。该代表还建议,法律草案应就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问题单独作出规定。该代表分析道:邻里关系的调解与家庭成员关系的调解截然不同。

现实中,当前家庭暴力相关的和解,往往倾向于劝说、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为了家庭和睦而接受妥协、接受屈从……代表们建议,法律草案需要切实保障性别平等原则,保障妇女权益。

代表们还就调解员的选拔、引进和认可;基层调解活动中各机构、组织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