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家庭扣除额的拟议法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1月5日下午举行会议,代表们分组讨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草案、基层调解法草案。
安沛省国会代表冯国贤在代表团面前发表讲话。
(图片:Nguyen Dan/VNA)
需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多数代表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及现行法令实施3年来,已经暴露出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在范围、征税主体、纳税人家庭扣除等方面……不少意见赞同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一些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以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经过讨论,大多数代表表示赞同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该草案规定将纳税人家庭扣除额由每月400万越南盾提高至每月900万越南盾;每个受抚养人扣除额由每月160万越南盾提高至每月360万越南盾;并增加规定,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20%时,政府将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家庭扣除额调整方案。
阮文明代表(胡志明市)表示,受抚养人的扣除额仍然很低,并建议将家庭扣除额提高到450万越南盾;同时,有必要减少患有不治之症(癌症……)的人的家庭扣除额,这些情况下的扣除额应翻一番,达到720万越南盾,并且无需缴纳所得税。
张忠义代表(胡志明市)同意阮文明代表的意见,并表示,在突发不治之症且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向税务局提出申请,考虑豁免。
张忠义代表提出,每月900万的补助标准主要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但该代表担心这并不能覆盖每个人的全部收入。
阮文明代表建议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管理。
茶荣市议员石氏丹表示,该法需要根据立功人员的规定调整津贴和补贴。目前,除了立功人员的优惠津贴外,政府还需要规定一些领域可以享受优惠津贴,例如教育、卫生等。因此,有必要增加其他领域的优惠津贴以及税收减免。该代表表示,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一些困难行业的官员和公务员的优惠待遇。
陈青海代表(胡志明市)评估认为,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仍然计算生育津贴和毒性津贴的税款,这是不恰当的。
陈进勇代表(河静省)表示,对于月薪900万越南盾的纳税人,家庭情况的降低较为困难,因此有必要按照更优的工资系数进行调节。
胡志明市代表黄清立表示,该法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受抚养人的数量,因此存在一个人可以申报多名受抚养人并轻易获得政府确认的情况,从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该代表建议,《个人所得税法》应增加对受抚养人数量的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据多位代表介绍,该法草案是在2013年7月提出的,新法即将生效,但国会通过后,个人所得税法需自2013年1月1日起立即实施。
及时化解居民区矛盾纠纷
大多数代表一致认为,在《基层调解组织运作条例》实施13年后,有必要出台《基层调解法》。该法的出台旨在巩固基层调解有效组织运作的法律基础,建立民众支持机制,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加强社区团结,符合民族文化传统,减少需要诉诸国家行政机构或法院解决的不必要案件。
与会代表表示,出台更高层次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基层调解活动,有利于促进人民的选择和参与,为调解进程中多方协调建立机制,特别是发挥祖国阵线的核心作用,确保调解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助于及时解决居民区的矛盾纠纷,为国家和人民节省时间和金钱。
根据草案规定,“基层调解”的范围是化解民间矛盾、违法行为和轻微纠纷。该规定在草案第三条中明确,包括属于调解范围的事项和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
经过讨论,不少代表认同起草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中调解范围的设定,认为其符合宪法规定,继承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也符合基层的实际需要和现有调解队伍的现状。但也有人担心,矛盾纠纷、小额纠纷和违法行为的范围难以区分。事实上,这个界限很难“量化”。
义安省代表范文晋再次对基层刑事违法案件调解规定感到困惑。草案规定,受害人未提出提起刑事诉讼申请或撤回提起刑事诉讼申请,检察机关未依法提起诉讼或中止审理案件。该代表认为,刑事违法案件调解小组不属于调解小组的职责,而应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处理”。
关于调解员的选举和认可规定,代表阮氏清化(北宁省)表示,法律草案应规定调解员不应通过选举产生,而应通过遴选、介绍和认可产生,因为调解员是一项自愿性和社会化的工作。该代表还建议,法律草案应就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问题单独作出规定。该代表分析道:调解邻里关系和调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截然不同。
现实中,当前家庭暴力相关和解往往倾向于劝说、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为了家庭和睦而接受让步、认输……代表们建议,法律草案需切实保障性别平等原则,保障妇女权益。
代表们还就调解员的选拔、引进和认可;基层调解活动中各机构、组织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