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

March 29, 2013 16:55

通过研究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修改补充)进行比较,我愿谈几点看法: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对草案的内容、结构做了非常周密的准备,既继承和发扬了1992年宪法的精髓,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符合党的十一大的政治纲领。

(Baonghean)-通过研究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修改补充)进行比较,我愿谈几点看法:宪法修改草案委员会对草案的内容、结构做了非常周密的准备,既继承和发扬了1992年宪法的精髓,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符合党的十一大的政治纲领。

草案第四条(第一章)继承和保留了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继续肯定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并增加了越南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越南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党紧密联系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决议向人民负责等新内容。

这些规定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符合党在建国卫国事业中得到肯定的领导作用,同时也符合国家革新形势下更新党的领导方式的要求。

另外,在第一章第四条中,有意见认为,应该为越南共产党单独制定一部法律。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目前,根据党中央组织委员会的报告,全国有党员360多万,占总人口的很大比例,党的组织是从基层居民小组、机关、工会和业务单位建立起来的,在党内,组织和党员的活动受到党章和党的决议、指示等条款的约束。

在国家管理领域,党员是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约束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士兵或公民。大多数党员曾经担任和正在国家机器各级政府、机关和单位担任重要职务、岗位和工作,为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党员违反规定,将受到党、政府和组织的处理。近年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冲突。从以上分析和说明来看,我认为越南共产党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法律。

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章)补充规定:“人民通过国会、人民议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以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本补充条款是为了更明确、更全面地规定人民通过国会、人民议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以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

第二章(人权)第十五至五十二条。关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认为草案条款肯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价值和重要作用,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国际人权组织成员的条件。

草案条款体现了对人权、公民权利及其在法治国家秩序中的价值和地位的新思考,在法治国家秩序中,一切国家活动都必须以人权为基础,并以此为奋斗目标。草案明确区分了越南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居住在越南领土的所有公民的权利。但我建议草案应更明确地规定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社会监督和批评、参与讨论并就全国和地方问题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利。

关于第九章第115至119条关于地方政府的规定,我同意草案中关于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定,但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因此,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需要制定不同于农村政府的城市政府组织原则,并有必要加强城市政府,特别是大城市(河内、胡志明市……)的自治权。

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VFF)。草案应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是一个政治单位,该条第三款应明确规定:国家应保障越南祖国阵线开展工作的条件,而不是创造条件。此外,应继续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对国家机关、民选代表和公务员活动的监督和社会批评任务。

宪法修正案草案应增列一些在越南祖国阵线中担任重要政治和社会职务的组织,例如妇女联合会和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妇女联合会,该组织既是政治组织,又是社会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代表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在国家人力资源再生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负责参与制定、提出建议、提出批评、监督法律政策,团结妇女履行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地位和责任,确保妇女联合会继续以更高质量和效率发挥妇女的作用。


陈文阳工程师(义安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