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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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修改补充)进行比较,我愿谈几点看法:宪法委员会修正案草案在草案的内容和结构上做了非常周密的准备,继承和发扬了1992年宪法的精髓,同时增加了许多新内容,符合党的十一大的政治纲领。

(Baonghean)-通过研究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修改补充)进行比较,我愿谈几点看法:宪法委员会修正案草案在草案的内容和结构上做了非常周密的准备,继承和发扬了1992年宪法的精髓,同时增加了许多新内容,符合党的十一大的政治纲领。

草案第四条(第一章)继承和保留了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继续肯定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并增加了越南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越南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党紧密联系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决定向人民负责等新内容。

这些规定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符合党在建国卫国事业中得到肯定的领导作用,同时也符合国家革新形势下更新党的领导方式的要求。

另外,在第一章第四条中,有意见认为,应该为越南共产党单独制定一部法律。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目前,根据党中央组织委员会的报告,全国共有党员360多万,占总人口的相当一部分,党的组织是在基层由居民小组、机关、工会和业务单位建立起来的,在党内,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受到党章和党的决议、指示的约束。

在国家管理领域,党员是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约束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士兵或公民。大多数党员曾经担任和正在担任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机关和单位的重要职务、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宪法和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党员违反规定,将受到党、政府和群众组织的依法处理。近年来,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规章制度没有发生冲突。从以上分析和说明来看,我认为越南共产党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法律。

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章)增设:“人民通过国会、人民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以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此项增设旨在更明确、更全面地规定人民通过国会、人民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以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

第二章(人权)第十五至五十二条。关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认为草案条款肯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价值和重要作用,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国际人权组织成员的条件。

草案中的条款展现了对人权、公民权利及其在法治国家秩序中的价值和地位的新思考,在法治国家秩序中,一切国家活动都必须以人权为基础,并将其作为奋斗目标。草案明确区分了越南公民的权利和所有合法居住在越南领土的公民的权利。但我建议草案应更明确地规定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社会监督和批评、就全国和地方问题向国家机关提出讨论和建议的权利。

关于第九章第115至119条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我同意草案中关于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定,但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因此,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需要制定与农村政府不同的城市政府组织原则,并有必要加强城市政府,特别是大城市(河内、胡志明市……)的自治权。

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VFF)。草案需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是一个政治机构,该条第三款需明确规定:国家应确保越南祖国阵线的运作条件,而不是创造条件。此外,还需进一步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对国家机关、民选代表和公务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社会批评的任务。

宪法修正案草案应增设一些在越南祖国阵线中担任重要政治和社会职务的组织,如妇女联合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妇女联合会,它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同时代表着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在国家人力资源再生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负责参与制定、提出建议、提出批评、监督法律政策,团结妇女履行公民权利、义务和责任。宪法中明确规定妇女的地位和责任,将确保妇女联合会继续以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的方式发挥妇女的作用。


陈文阳工程师(乂安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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