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优质人才,优先录用公务员和公务员的政策

August 26, 2013 10:44

(Baonghean)-(乂安省人民议会第十六届第九次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通过的第 92/2013/NQ-HDND 号决议)。

第一条 监管范围

该决议规定了吸引高素质人力资源的一系列政策,优先为义安省各级党委、祖国阵线、国家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社会政治组织招收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第二条 目标受众

1.吸引优质人力资源的主体,可考虑直接录用为公务员、公职人员:

a) 教授;副教授;理学博士;

b)从国内外普通公立大学毕业、成绩优良以上者中培养出来的博士、专科博士、专科药剂师;国家级技术工人;国家级工匠。

c)硕士、专科医生、专科药师从全国公立正规院校、普通高校同类型培养专业(联合培养除外)成绩优秀及以上、高考成绩22-25分以上(视各考试组别而定)的应届毕业生中培养,或在国内外优秀学生竞赛中荣获官方奖项,直接进入大学学习;

d) 以优异、优异成绩或毕业生代表身份从国内公立大学、国内普通高校(联合培养项目除外)毕业,且高考成绩达到22-25分以上(视各考试组别而定)或在国内外优秀学生竞赛中获得官方奖励的,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

d) 硕士生培养对象为外国大学毕业生,且以良好或以上成绩毕业;或为外国大学毕业生,且以优秀或以上成绩毕业,且被列入东道国高等教育名单,并经越南教育与培训部承认者;

e) 在国家、国际优秀学生竞赛中获得官方奖励的省级学生进入师范大学学习,并以优异或更高的成绩毕业;

g) 住院医生;省级艺术家。

h) 赢得国家级、地区级和国际级锦标赛并获得优秀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

2.通过合同引进专家的方式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对象:优秀专家、国内外科学家、胡志明奖获得者。

3.优先录用公务员、公职人员:

a) 全国公立大学、普通高校(联合培养除外)以优异以上成绩毕业,高考成绩达到20-23分以上(各考试组别不同)者。

b) 全国公办高校、普通高校(联合培养项目除外)毕业生,成绩优秀,高考总成绩达到22-25分(各考试组别)以上者,或在国家、国际优秀学生竞赛中荣获官方奖励者,可直接进入大学深造。

4.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确定本条第1款c点、d点、3款各考试组的大学入学考试成绩。

第三条 吸引和优先录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德、身体健康,服从招聘机构的工作分配和安排。

2.关于年龄。

a) 教授、副教授、理学博士;博士、二级专科博士、二级专科药剂师;国家级熟练技工;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国家级工匠;

b)硕士、一级专科医生、一级专科医生药师、住院医师;省级技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c) 大学本科毕业:年龄不超过40周岁;

d) 运动员年龄不超过35岁。

3. 承诺在乂安省工作5年以上(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对象除外)。

4.具备适合我省吸引的产业、领域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 吸引高素质人才政策

1.直接招收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象,通过考试录用为公务员、公职人员。

2. 资金支持

a) 入选人员入选后,将获得以下初始资金支持:

- 第2条第1款a点规定项目:资助2亿越南盾;

- 第2条第1款b点规定事项:资助1亿越南盾。

b)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象,首次录用,在试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享受100%的起薪。

3.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e点规定条件的人员,毕业后须在乂安省教育部门工作,其培训费用由省财政拨款资助。

4. 吸引国内外优秀专家、科学家、胡志明奖获得者等智力贡献

a) 各机关、单位在其职责任务范围内,如需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科学家及胡志明奖获得者,并以其专业技能或科研成果贡献智力,经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通过签订引进合同的方式引进人才。每份引进合同的支出限额不得超过1.5亿越南盾。

b) 每年,有需要的机关、单位应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提交1份招商引资合同,经审议决定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如需增加招商引资合同数量,机关、单位应制定项目,报省科学委员会审核,并向省委(党机关、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或省人民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关)提交审议决定,但每年招商引资合同数量不得超过3份。

第五条 需要吸引高素质人才的行业、领域

1.需要吸引优质人力资源的行业、领域,必须是我省急需和缺乏优质人力资源的行业、领域。

2.责成省人民委员会研究、综合全省所需和所缺少的领域、部门,确定2013-2018年期间吸引高素质人力资源的需要,报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确定年度实施路线图,并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宣传。

第六条 公务员、公职人员考试录用加分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科目,在每年定期举办的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录用考试或录用考试总成绩中加计20分。

第七条 资金保障

实施吸引政策的资金来自省级预算。

第八条 实施

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执行本决议。

第九条 生效

本决议已于2013年7月17日由第十六届省人民议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0天后生效。

废除省人民议会2010年7月10日第316/2010/NQ-HDND号决议,关于为乂安省各级党组织、祖国阵线、国家行政、公共服务部门、社会政治组织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的若干政策。

主席

陈红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