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多良县长山乡非法土地分配行为

DNUM_ADZAEZCABE 10:01

(Baonghean)——义安报社收到来自长山乡(Do Luong)居民的一份请愿书,信中反映:2006年,长山乡7村村民吴智浩先生向本乡居民借用了6000多平方米的稻田,但逾期拒不归还。为此,乡政府已办理相关手续,并向Do Luong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和程序,将上述土地出让给吴智浩先生用于农业。

(Baonghean)——义安报社收到来自长山乡(Do Luong)居民的一份请愿书,信中反映:2006年,长山乡7村村民吴智浩先生向本乡居民借用了6000多平方米的稻田,但逾期拒不归还。为此,乡政府已办理相关手续,并向Do Luong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和程序,将上述土地出让给吴智浩先生用于农业。

我们来到长山乡,长山乡7村的吴志菊先生愤愤不平地说:他家在宝森旱村有250平方米的稻田。2006年,同村的吴志菊先生来要求买回这块田种地,但他家不同意,于是何先生又拿了一块地去交换。吴志菊先生轻信了,只签了口头协议,没有任何文件。一年后,同样住在7村的黄文昙先生来认领这块田,这时吴志菊先生才知道,这是何先生从昙先生那里借来的田,必须归还。但何先生仍然拒绝归还他那250平方米的稻田。同样,居住在7号村的阮友巴先生一家,自2006年起借给何先生250平方米土地养鱼,并承诺2012年归还。然而,2012年底,巴先生来索要土地时,何先生只是含糊其辞,拒绝归还。巴先生很生气:“我一直要,却一直没还。何先生指给我看他兄弟的另一块地,说要把那块地还给我家,但没有红皮书,我又无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所以没同意……”

Thửa đất 187, tờ bản đồ số 07 gia đình ông Hồ đang sử dụng.
地块 187、地图编号 07 正在由何先生的家人使用。

据悉,除了菊先生和巴先生的农户外,长山公社还有20多户农户将自己的土地“借给”胡先生,其中大部分土地没有土地证,而胡先生一直拒绝归还。梁文全先生(长山公社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承认,吴志豪先生确实在与一些农户交换、购买和索要土地以建设农场,这是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农场建设的政策的一部分。由于土地资金有限,公社允许农户发起购买、交换和索要土地以建设农场的活动……

Tờ trình sai thực tế do UBND xã Tràng Sơn lập.
该报告与事实不符,是由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编写的。

对于农户投诉,胡先生向农户借用土地后拒不归还的土地,杜良县各级人民委员会也予以核准,并向胡先生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事实上,据了解,胡先生向农户借用土地后,立项建设农场,并于2006年8月20日在长山乡宝盛地区申请租赁土地建设农场,租赁面积为6,386平方米。2006年9月30日,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42/TTr-UB号文件,要求区人民委员会收回位于长山乡宝盛地区07号地块187号地块的6,386平方米土地。当时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的报告中指出:“考虑到杜良县长山乡第7小组吴志豪一家关于租赁土地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场的申请及投资项目。现长山乡人民委员会敬请区人民委员会、杜良县自然资源环境厅作出收回土地及租赁土地的决定,具体如下:拟收回及租赁土地总面积:6386平方米,取自07号地块187号地块,属于目前由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的第二类水稻田。该地块位于村边,出让难度较大,无需清理场地……”。 (而根据土地记录,在07号地块187号地块,面积为6,386平方米,1996年,杜良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第64号ND-CP号法令,将土地划拨给长山乡7村27户,并颁发土地使用证,用于生产。)根据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于2007年3月12日以第40/QD-UBND.TN号决定收回上述187号地块6,386平方米土地,用于出租给吴志豪先生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场。

杜良县县长陈俊平表示:胡先生收回土地后,公社提出“这是村边土地,难以流转,由公社管理”的报告,资源环境厅不加核实,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批给胡先生,才发生重复发放土地证事件……长山公社人民委员会向杜良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报告,要求收回并出租07号地块187号土地,这完全违背事实。 2014年2月13日,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在其第84/KL-UBND.TTr号结论中指出,“县人民委员会在准备开垦土地申请材料时,向上级国家管理机构反映不实(确认拟开垦区域属于村郊土地,难以分配给生产户,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土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是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咨询机构,因为该厅建议县人民委员会开垦不符合开垦时土地管理和使用现状的土地,没有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没有核查开垦区域土地使用现状……”。

因此,长山乡居民反映的情况属实。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应迅速介入处理此事,保障胡先生农场建设项目土地上居民的权利;追究造成侵权行为的个人和团体的责任。不要让事件拖延下去,引发长期的投诉。

文章和照片:广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