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杜良县长山乡非法土地分配行为
(Baonghean)——《义安报》收到来自长山乡(Do Luong)居民的一份请愿书,信中反映:2006年,长山乡第七村村民吴智浩先生向本乡居民借用了6000多平方米的稻田,但逾期拒不归还。为此,乡政府已办理相关手续,并向Do Luong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和程序,将上述土地批给吴智浩先生用于建设农场。
(Baonghean)——《义安报》收到来自长山乡(Do Luong)居民的一份请愿书,信中反映:2006年,长山乡第七村村民吴智浩先生向本乡居民借用了6000多平方米的稻田,但逾期拒不归还。为此,乡政府已办理相关手续,并向Do Luong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和程序,将上述土地批给吴智浩先生用于建设农场。
我们来到长山乡,长山乡7村的吴志菊先生愤愤不平地说:他家在旱季的宝森村有一块250平方米的稻田。2006年,同村的吴志菊先生来要求买回这块田来种田,但他家不同意,于是胡先生又拿了一块地去交换。吴志菊先生轻信了,只签了口头协议,没有任何文件。一年后,同样住在7村的黄文昙先生来认领这块田。这时,吴志菊先生才知道,这是胡先生从昙先生那里借来的田,必须归还。而胡先生仍然拒绝归还他那块250平方米的田。同样,居住在7号村的阮友巴先生一家,自2006年起借给胡先生250平方米土地用于养鱼,并承诺2012年归还。然而,2012年底,巴先生来索要土地时,胡先生只是含糊其辞,拒绝归还。巴先生很生气:“我一直要,却一直没还。胡先生指给我看他兄弟的另一块地,说要把那块地还给我家,但没有红皮书,我没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所以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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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187、地图编号 07 正在由何先生的家人使用。 |
据悉,除了菊先生和巴先生的农户外,长山公社还有20多户农户将自己的土地“借给”胡先生,其中大部分土地没有证件。胡先生至今仍拒绝归还。梁文全先生(长山公社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承认,吴志豪先生确实曾与一些农户交换、购买和索要土地用于建设农场,这是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农场建设的政策的一部分。由于土地资金有限,公社允许农户进行购买、交换和索要土地用于建设农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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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是由长山乡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实事实所作。 |
对于农户投诉,杜良县各级人民委员会也已将胡先生向农户借用并拒绝归还的土地合法化,并向胡先生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事实上,据了解,胡先生从农户借用土地后,立项建设农场,于2006年8月20日在长山乡宝盛地区申请租赁土地建设农场,租赁面积为6,386平方米。2006年9月30日,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42/TTr-UB号文件,要求区人民委员会收回位于长山乡宝盛地区07号地块187号地块的6,386平方米土地。当时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的报告中指出:“考虑到杜良县长山乡7组吴志豪先生家提出的土地租赁和投资项目,关于租赁土地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场的申请。现在,长山乡人民委员会敬请杜良县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环境厅作出收回土地和租赁土地的决定,具体如下:拟收回和租赁土地总面积:6,386平方米。取自07号地图第187号地块。使用目前由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的2米土地。这是村郊一块难以转让的土地,因此不需要清理场地……”。 (而根据土地记录,在07号地块187号地块,面积为6,386平方米,1996年,杜良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第64号ND-CP号法令,将土地划拨给长山乡7组27户,并颁发土地使用证,用于生产。)根据长山乡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杜良县人民委员会于2007年3月12日以第40/QD-UBND.TN号决定,收回上述187号地块6,386平方米土地,出租给吴志豪先生,用于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场。
杜良县县长陈俊平表示:胡先生征集土地后,公社提出“这是村边的土地,很难流转,由公社管理”的报告,资源环境厅没有核实情况,却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将土地划拨给胡先生,才发生了重复发放土地证的情况……长山公社人民委员会向杜良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报告,要求收回并出租07号地块187号土地,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2014年2月13日,杜良县人民委员会第84/KL-UBND.TTr号结论指出,“县人民委员会在编制申请复垦土地的材料时,向上级国家管理机关反映不实(确认拟复垦区域属于村郊土地,难以分配给生产户,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土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县自然资源环境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为该厅建议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复垦决定,但复垦时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复垦时的情况不符。该厅没有对材料进行评估,没有核查复垦区域土地使用现状……”。
因此,长山乡农户的反映属实。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应迅速介入处理此事,保障胡先生农场建设项目土地上农户的权利;追究造成侵权行为的个人和团体的责任。不要让此事拖延下去,引发长期的投诉。
文章和照片:广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