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服务的健康保险福利

July 23, 2014 14:58

(Baonghean)- 2009 年 7 月 27 日第 62/2009/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2 款规定,健康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医疗检查、治疗,并使用费用较高的高科技服务时,健康保险基金将在福利范围内支付医疗检查、治疗费用,具体如下:

- 6岁以下儿童、1945年1月1日前的革命积极分子、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19日总起义前的革命积极分子、越南英雄母亲、战争伤残者、享受战争伤残者等政策者、乙类战争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81%或以上的病残军人、战争伤残者、享受战争伤残者等政策者、乙类战争伤残者、治疗伤病或复发性疾病的病残军人,可获100%的费用。

- 对于在人民警察部队工作的某些人员,费用为 100%,但每次使用该技术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 40 个月的最低工资。

- 对有革命贡献但使用一次技术服务不超过40个月最低工资的人员,按100%支付费用。

- 退休人员、领取每月社会保障和劳动能力津贴的人员、家庭贫困人员、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承担95%的费用。

- 其他科目费用的 80%,但一次使用该技术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 40 个月的最低工资。

TP

(合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