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适用于企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农场、家庭、个人以及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员工的机构和组织的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取代了 2013 年 11 月 14 日颁布的第 182/2013/ND-CP 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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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和雇员协商及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图片来源:越通社 |
本法令适用对象包括根据《企业法》设立、组织、管理和经营的企业(包括未按规定重新注册或变更的在越南投资的企业);在越南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工人的合作社、合作联盟、合作团体、农场、家庭、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越南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工人的外国机构、组织、国际组织和外国个人(但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区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第一区:310万越南盾/月;第二区:275万越南盾/月;第三区:240万越南盾/月;第四区:215万越南盾/月。因此,新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比现行工资标准高出约25万至40万越南盾/月。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雇员协商和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中,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保证每月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规范或工作的员工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从事最简单工作的未经培训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员工(包括企业自身培训的员工),其工资至少应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
企业应当依据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内容,与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等级、工资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等级以及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等级的调整,确保符合劳动法规定,并保证非专业技能劳动者与专业技能劳动者、高技能劳动者、新入职劳动者与企业资深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水平合理匹配。
在实施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时,企业不得取消或减少劳动法规定的员工加班工资制度、夜班工资制度、艰苦或危险工作条件下的工资制度、艰苦或危险工作岗位的实物补偿制度以及其他工资制度。
企业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者企业规章的规定执行。
据越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