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适用于企业的地区最低工资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农场、家庭、个人以及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员工的机构和组织的员工的地区最低工资,取代了 2013 年 11 月 14 日的第 182/2013/ND-CP 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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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图片来源:越通社 |
适用主体包括:依据《企业法》设立、组织、管理和运营的企业(包括未按规定重新登记或转制的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越南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团体、农场、家庭、个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越南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和外国个人(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不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2015年1月1日起,适用于各企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下:第一地区:310万越南盾/月;第二地区:275万越南盾/月;第三地区:240万越南盾/月;第四地区:215万越南盾/月。因此,新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比现行标准高出约25万至40万越南盾/月。
法令还明确,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其中,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保证每月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约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未经培训、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劳动者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劳动者(含企业自行培训的劳动者),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
企业应当依据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约定内容,协调基层工会执委会和职工协商确定工资等级、工资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以及相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水平的调整,确保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保证未经培训的职工与经过培训的职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新入职职工与企业年资职工之间的合理对应关系。
企业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得取消或者降低劳动者加班工资制度、夜班工资制度、艰苦、危险劳动条件工资制度、艰苦、危险工种的工资补偿制度以及其他依照劳动法规定设立的工资制度。
企业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