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要求越南工商银行偿还玄武银行挪用的1万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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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黄氏玄如及其同伙涉嫌侵吞个人、企业和银行资金4万亿越南盾案的审判进入辩论阶段。

第三上诉法院副检察长阮世清高级检察官就此案进行了陈述,他评估了被告人阮文武的一系列行为。阮文武利用越南工商银行领导赋予的担任奠边府交易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行为,伪造签名和印章,制作虚假支付指令,侵吞客户资金。

VKS đề nghị HĐXX tuyên hủy một phần bản án điều tra xét xử lại về tội danh Tham ô tài sản của Như và đồng phạm.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部分撤销调查决定,对吴某及其共犯侵占财产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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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吴女士挪用资金并非客户的过错,而是其滥用职权以及越南工商银行管理不善。吴女士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在客户的资金转入其在越南工商银行的合法账户后实施的。”

经查明,共有五家单位开设了合法账户,程序正确,并得到了越南工商银行领导阮氏明香女士和张明黄先生(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副行长)的批准,其中包括:Phuong Dong证券股份公司、Hung Yen公司、SaigonBank Berjara证券股份公司(SBBS)、Global保险公司、An Loc公司。

人民检察院请求二审法院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吴汉华及相关人员因挪用资产罪重新侦查、审判;并审查上述实体的法律地位。据此,这些公司是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合法客户,但该银行并未管理客户的资产,而是允许其员工挪用这些资产,因此必须承担责任。

检察官表示:“这些单位只是与案件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而越南工商银行才是受害者。因此,越南工商银行必须负责归还吴文革挪用的资金,并有权要求吴文革返还。”

据人民检察院称,吴某从越南商业银行(ACB)挪用的超过7180亿越南盾,源于被告与越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原副部长黄宝玉(Huynh Bao Ngoc)合谋从该银行挪用资金。19名越南商业银行员工存入这笔资金,是依据银行领导的政策,违反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越南商业银行指派的存款管理人宝玉(Bao Ngoc)也收受了吴某巨额“贿赂”。

人民检察院表示:“为了个人利益,阮玉成忘记了管理资产的责任,委托阮玉成随意伪造文件和付款单,导致资产被挪用。越南商业银行(ACB)本身是一家商业银行,完全了解法律规定,但仅仅为了地方利益,将资金存入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赚取利息,扰乱了金融市场。越南商业银行将自己置于这种境地,犯下了违法行为,因此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研究所表示,没有理由接受越南商业银行(ACB)及其19名员工提出的迫使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偿还吴吴银行挪用资金的诉求,因为该研究所认为“在本案中,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没有过错”。此外,检察院还建议调查机构以协助吴吴银行挪用ACB资金的罪名起诉吴吴银行,正如河内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吴吴银行案件时建议的那样。

同样,检察院也建议Navibank的上诉“不予受理”。检察院称,被告人吴某某事先意图挪用银行资金,因此与Navibank资本部原负责人段登律合谋,通过与该银行14名员工签订的存款合同,挪用了超过1万亿越南盾。事后,吴某某还通过与4名Navibank员工签订的存款合同,挪用了2万亿越南盾。

检察机关表示,段登律收取合同外的差额后,允许吴某实施诈骗行为,挪用该银行资金。Navi银行领导层将本行资金存入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赚取利息的违法行为,是该银行的责任。

关于向玄如借款数万亿越南盾的嘉氏梅贤女士(Gia Thi Mai Hien)诉请重新评估她以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官员的名义与玄如签署的投资信托合同一事,人民检察院表示,玄如在法庭上辩称,与嘉氏梅贤女士签署的投资信托合同是她伪造的。她与玄如的所有交易均未在银行总部进行,也未通过越南工商银行的领导进行。“因此,没有理由重新评估嘉氏梅贤女士与玄如签署的信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玄如挪用了她2740亿越南盾,这笔责任属于玄如个人,而非越南工商银行。”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

至于越南工商银行和越南投资银行(VIB)官员的减刑诉求和冤假错案指控,检察院认为多数诉求毫无根据,予以驳回。只有被告人童元勇、黎氏玉莱和黄忠志因家属为革命作出贡献,被检察院建议减刑,刑期从6个月减至12个月。

由于共犯协助吴某挪用财产的损害数额被重新认定,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加刑的上诉,同时驳回了对武英俊(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原副行长)减刑的上诉。建议将被告人陶氏雪勇因挪用财产罪的有期徒刑由一审法院适用的10年增加到13至14年。

由于黄美杏(阮富仲的姐姐)怀孕期间犯罪,被检察院建议减刑一年;范英俊(原太平阳公司总经理)因滥用职权罪被建议减刑一年。

对于犯有高利贷罪的阮氏兰、阮善理、范文志等一伙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上诉的被告人和未上诉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重新审查和调查。

该研究所表示,调查机构对被告非法收入资产的认定有理有据。其中,被告人Lanh非法获利超过1.2万亿越南盾,Ly非法获利7.35万亿越南盾,Chi非法获利59万亿越南盾。然而,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却将非法收入数额大幅低估,甚至置之不理。“一审法院为何公布的被告非法收入数据相互矛盾,原因不明。这是一审法院的一个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考虑,这些资产必须没收并上缴国家预算。”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

相关权利义务人的上诉大多被驳回,法院表示,这些人的资产必须继续扣押,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关于玄如和其母阮氏玲要求归还的价值430亿越南盾的广南省南海项目别墅一事,人民检察院表示,阮氏玲在调查机构供述,玄如购买了这栋别墅,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买这栋别墅的资金来源是玄如向银行和其他个人借款,因此需要进一步扣押,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此外,上诉法院还支持一审法院的建议,即调查机构需要调查并处理张明黄先生和阮氏明香女士(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前副行长)的责任;明确阮文世先生(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前行长)作为吴某的共犯的责任。

据越南快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