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流通进口货物发票新规

June 28, 2015 20:54

根据联合通函编号:64/2015/TTLT-BTC-BCT-BCA-BQP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在国内市场流通的进口商品,个人和组织需要注意按商品类型分类的发票和文件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进口的货物和经营单位不直接进口的货物

企业直接进口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必须有仓库发货单和内部运输单(同一省市有从属核算的门店);必须有仓库发货单和内部运输单或发票和仓单(独立核算或与总店不在同一地点的门店);必须有仓单(库存货物)。

1

集装箱抵达 Cat Lai 港。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直接进口、运输、展示销售或仓储的商品,必须按照2010年5月14日第51/2010/ND-CP号法令的规定,持有销售单位出具的发票和单据。

2.进口货物转口

生产经营单位将进口货物调拨到省外、直辖市的分支机构、商店、门市;分支机构与直属单位之间调拨;直属单位将货物退回经营单位;出口货物提供产品、参加展销会、展览会等,必须在调拨订单上附上发票或内部仓库发货运输单。

3.货物为现场进口的加工成品及加工合同的原材料、配件。

对于现场进口的加工成品,允许在越南市场消费的货物,发票和文件如下:

- 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运输、储存、陈列等在同一省、市的自营核算店铺的,须有进口报关单和内部发货运输单复印件;

- 生产加工单位将出口货物运输、储存并在异地加盟店或者同一地点独立核算的加盟店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进口报关单副本和内部发货运输单据或发票;

- 对于出口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将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和材料运送到另一家加工企业进行再加工的,必须签订再加工合同,并附上内部交货和运输单据和发货单。

4.从国家机构采购的进口货物

从负责销售没收货物的机构购买的进口货物,必须有负责销售没收货物的机构开具的发票,明确列明每类货物的数量、种类、价值。

从国家储备局购买的进口货物,必须有国家储备局的销售发票。

5. 免税商品

作为赠与、免税赠与的货物;在边境经济区销售的免税货物,改变用途或者转移至国内消费的,应当持有货物已经申报的证明文件或者原始征税凭证。

被视为走私的货物包括:

- 进口货物不能出示发票或合法性证明文件。

- 市场上流通的进口货物有发票、单证,但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属于非法发票、单证,或发票被非法使用。

- 进口货物由边境居民生产经营单位收集、购买、聚集、交换,经主管部门核实货物原产地,无相应规定单证的。

违规处罚依据:

2013年11月15日越南政府第185/2013/ND-CP号法令对从事商业活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买卖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从事走私、贩运、储存、寄递走私商品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情况:

- 对在市场上流通的进口货物,由于火灾、丢失、损坏、撕毁等原因,没有发票和单证,或者没有足够发票和单证,并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同时证明货物原产地合法的,将按照价格、费用、收费、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进口货物和市场流通货物的发票、单证违反规定,导致虚假申报减少应纳税额、增加退税额或导致偷税、骗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税款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