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流通进口货物发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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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通函编号:64/2015/TTLT-BTC-BCT-BCA-BQP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在国内市场流通的进口商品,个人和组织需要注意按商品类型分类的发票和文件如下:

1.生产经营机构直接进口的货物和经营机构不直接进口的货物

企业直接进口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须有仓库发货及内部运输单(同一省市从属核算门店);须有仓库发货及内部运输单或发票及仓单(独立核算门店或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门店);须有仓单(库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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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抵达 Cat Lai 港。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直接进口、运输、展示或储存的商品,必须根据2010年5月14日第51/2010/ND-CP号法令的规定,持有销售单位出具的发票和单据。

2. 进口货物转运

生产经营单位将进口货物调拨至省外、直辖市的分支机构、商店、门市;分支机构与直属单位之间的调拨;直属单位向经营单位退回货物;出口货物提供产品、参加展销会、展览会等,均应在调拨订单上附上发票或内部仓库发货运输单。

3.货物为现场进口的加工成品及加工合同的原材料、配件。

对于现场进口并允许在越南市场消费的加工成品货物,发票和文件如下:

- 生产加工单位将出口货物运输、储存并在同一省、市直属核算商店销售的,须持有进口报关单和内部发货运输单复印件;

- 生产加工单位将出口货物运输、储存并在异地加盟店或者同一地点独立核算的加盟店销售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供进口报关单副本和内部发货运输单据或发票;

- 对于出口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将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和材料运送到另一家加工企业进行再加工的,必须签订再加工合同,其中包含内部交货和运输单据以及发货单。

4.从国家机构采购的进口货物

从负责销售没收货物的机构购买的进口货物,必须有负责销售没收货物的机构开具的发票,明确列明每类货物的数量、种类、价值。

从国家储备局购买的进口货物,必须有国家储备局的销售发票。

5. 免税商品

对于作为赠与、免税赠与的货物;在边境经济区销售的免税货物,改变用途或者转移至国内消费的,须提供已申报证明文件或者原征税凭证。

被视为走私的货物包括:

- 进口货物不能出示发票或合法性证明文件。

- 市场上流通的进口货物有发票、单证,但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为非法发票、单证,或非法使用发票。

- 进口货物由边境居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收集、收购、整理、交换。当主管部门核实货物原产地但缺乏规定的充分文件时。

违规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2013年11月15日颁布的第185/2013/ND-CP号法令,对商业活动、生产、交易假冒和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交易、运输、储存和发送走私货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

其他情况:

-对市场上流通的进口货物,由于火灾、丢失、损坏、撕毁等原因,没有发票和单据,或者没有提供足够发票和单据,并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同时证明货物原产地合法的,将按照价格、费用、收费、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进口货物和市场流通货物的发票和单证违反规定,导致虚假申报减少应纳税额、增加退税额或导致偷税、骗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税款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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