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综合新闻网站”概念应废除
《新闻法》中“通用电子信息站点”概念的存在,可以被视为对侵犯版权行为的一种鼓励,因此,该概念应当从《新闻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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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网站不允许自行制作内容,因此经常需要从其他报纸获取内容,这很容易侵犯新闻版权。插图:来源:互联网。 |
2015年7月10日上午,在河内国会文化、教育、青年、少年和儿童委员会(简称UBVHGDTNTN&ND)组织的新闻法项目专家咨询会上,前中央意识形态文化委员会主席、记者友诗再次对电子信息聚合网站泛滥背景下的“复制粘贴新闻”问题表示担忧。
记者友寿分析称:“新闻法草案第四条第二十一点规定,‘一般电子信息页面’是指与新闻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或企业的电子信息页面,在逐字、准确引用新闻来源的基础上,提供一般信息,并明确注明作者姓名或新闻机构名称、信息发布或播出的时间。
但现实中,很多网站会把其他文章聚合起来,然后变成自己的文章。严肃的网站对此感到非常难过,因为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创作新闻,但内容却很容易被别人复制粘贴,这很难处理。
“变装和复制粘贴新闻报道的危害巨大。草案中的定义并不完整,也没有禁止复制粘贴信息内容。新闻法草案应该提供更详细的规定,以控制非常常见的复制粘贴行为。”
Le Media公司董事长黎国荣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强调:“综合电子信息网站是侵犯新闻版权最多的单位。因为法律鼓励综合电子信息网站侵犯版权。”
为澄清上述说法,黎国荣先生表示:“《新闻法》草案中存在电子信息综合网站这种形式是不合理的。这类媒体的许可条件是‘允许复制至少5家新闻机构’。如果允许电子信息综合网站‘翻版’新闻作品,只会助长更多的版权侵权行为。”
事实上,任何新闻机构(除非规模很小)都不会允许网站抄袭其文章,因为这样做会间接减少报纸的读者数量或流量。即使作者获得报酬,损失仍然很大。
综合信息网站不允许自行创作内容,它们自然会复制粘贴其他报纸的文章,仅靠5家报纸的内容无法生存。由于综合信息网站数量过多,很难防止复制。如果法律收紧,综合信息网站将不得不自行创作内容,这将违反许可证规定。
针对上述论点,黎国荣先生建议:“有必要考虑在《新闻法》草案中取消‘一般电子信息页面’的形式。只有新闻机构才允许发布新闻性质的电子信息页面,无论是电子报纸还是专业电子页面。其他类型的网站和属于组织和个人的电子信息渠道,将根据非新闻媒体的规定进行发布和监管。”
据Infone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