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囚犯在监狱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关押。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对2011年12月15日政府第117/2011/ND-CP号法令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些条款规范了囚犯管理组织以及囚犯的饮食、衣服、住宿、生活和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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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莱省嘉忠监狱(公安部)监狱长完成向 2015 年获赦免的囚犯移交总统特赦决定的程序。(图片:淮南/越通社) |
根据规定,罪犯节假日、春节期间的饮食、休息制度,按照《刑事判决执行法》第29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和2012年《劳动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罪犯按照其年龄、健康状况、符合管理、教育、融入社会等要求,组织其参加劳动;周六、周日、节假日、春节等依法给予休息。
罪犯劳动、学习、学艺的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如遇紧急工种或季节性工种,监狱长可以要求罪犯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罪犯加班或周六、周日加班的,应当给予补休或现金、实物补偿。
2012年《劳动法》第115条第1款明确规定,囚犯有权在下列节假日休息:元旦1天(1月1日);农历新年5天;胜利纪念日1天(4月30日);国际劳动节1天(5月1日);国庆节1天(9月2日);雄王纪念日1天(3月10日)。
关于罪犯的饮食、住宿,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证罪犯的大米、青菜、肉类、鱼类、糖、盐、鱼露、味精、燃料等定量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对从事重体力劳动或危险劳动的囚犯,增加伙食配给。在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和春节期间,囚犯可获得额外伙食,但伙食量不得超过正常每日伙食标准的五倍。
政府应根据罪犯在服刑处所羁押、劳动、学习期间之健康保障需要,依经济状况、预算及市场物价变动,订定适当之伙食供给。
监狱长、看守所负责人、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伙食配给,确保罪犯按时吃完。
该法令还修改补充了关于外籍囚犯饮食、服装、居住和医疗等规定。具体而言,外籍囚犯在监狱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关押。外籍囚犯的饮食、服装、居住、居住和医疗等规定,参照越南囚犯的规定执行。此外,囚犯在传统新年和国家国庆节期间分别额外休息一天。传统新年和国庆节的饮食制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据 vietnamplus.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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