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对外籍囚犯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关押。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修改和补充了2011年12月15日政府第117/2011/ND-CP号法令中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规范了囚犯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囚犯的饮食、衣服、住宿、生活和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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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莱省嘉忠监狱(公安部)监狱长完成向 2015 年赦免囚犯移交总统特赦决定的程序。(图片:淮南/越通社)。 |
根据规定,罪犯节假日、春节期间的饮食、休息制度,按照《刑事判决执行法》第29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和2012年《劳动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罪犯按照其年龄、健康状况、符合管理、教育、融入社会等要求,组织其劳动;并依法给予周六、周日、节假日、春节等休息日。
罪犯劳动、学习、习艺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季节性情况,监狱长可以要求罪犯加班,但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罪犯加班或者周六、周日工作的,应当给予补休或者现金、实物补偿。
2012年《劳动法》第115条第1款明确规定,罪犯在节假日有权休息:元旦1天(1月1日);农历正月5天;胜利纪念日1天(4月30日);国际劳动节1天(5月1日);国庆节1天(9月2日);雄王纪念日1天(农历3月10日)。
关于罪犯的饮食、住宿,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证罪犯的米、青菜、肉、鱼、糖、盐、鱼露、味精、燃料等定量标准。
对依法承担重体力劳动、危险劳动的囚犯,增加伙食配给。在法律规定的节假日、春节期间,囚犯可获得额外伙食,但伙食量不得超过正常每日伙食标准的五倍。
政府应根据罪犯在羁押期间、服刑地点工作、学习期间身体健康的需要,结合经济状况、预算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具体规定罪犯的伙食补助。
监狱长、看守所负责人、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伙食标准,确保罪犯吃好饭。
该法令还修改补充了关于外籍囚犯饮食、服装、居住、医疗等规定。具体而言,外籍囚犯在监狱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关押。外籍囚犯的饮食、服装、居住、医疗等规定,参照越南囚犯的规定执行。此外,囚犯在本国传统新年和国庆节各可额外休息一天。传统新年和国庆节的伙食制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据vietnamplus.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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