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石车破坏兴安南(兴原)道路事件

October 29, 2015 09:54

(Baonghean) - 2015 年 8 月中旬,义安报收到兴安南乡人民的一份请愿书,称石材开采建筑公司的重型卡车损坏了居民区道路,造成了环境污染......

兴安南乡Xo No、Dai Phu、4、5、6村的居民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居民们表示:“2009年,福水私营企业获得省政府批准,可以投资开采兴安南乡Dai Ban村的采石场。福水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履行对人民的承诺,修建一条既服务人民生活又能进行采矿的道路。之后,该企业对320户居民进行了场地清理补偿,并给予补偿和扶持,以修建一条宽10米、长4公里的道路。自从道路扩建以来,人民受益匪浅,不仅方便了出行,而且发展了生产,消费了农场种植和种植的农产品。然而,自2015年初金城矿业股份公司在Xo No村投资采石场以来,大量大型卡车运输设备进行采矿作业,导致道路遭到破坏。大型卡车高速行驶,扬起尘土,污染环境,影响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学龄儿童的生活……

道路的起源和现状

经调查,Xo No村共有65户人家,345人,原先居住在兴安南乡5、6a、6b……等村,这些村经常被水淹没。2010年之前,通往Xo No村的道路都是村民自掘的,穿过生产区,路面只有3米宽,通行十分困难,尤其是在雨季。当福水(Phuoc Thuy)私营企业获得省政府许可在该地区开采采石场时,村民们要求投资升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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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将泥土和岩石从兴安南乡 Xo No 村运往阮文崔街(8 月 24 日拍摄)

2009年7月,兴原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第430/UBND-CT号文件,批准私营企业福水投资改造从阮文曲街10+500公里到兴安南乡大富村的道路,为当地人民的出行和生产以及大班山采石场的采矿活动提供服务;2009年12月8日,颁发了第779/UBND-CT号文件,批准该企业修建交通工程……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福水私营企业聘请顾问对路线调整进行勘察和审查,确保技术程序符合主管部门审批;随后,通过2个投资期,补偿清理场地,拓宽道路至10米;完成路基、路基及部分排水涵洞的修建。

在Xo No村,我们注意到,从阮文卓街到大勇山采石场入口的道路路基良好,路面宽阔,路面由碎石铺成,但路面上却布满了大坑洼。此时天气炎热晴朗,但路上却有很多大型卡车,卡车的货箱里装满了泥土和石块,飞驰而过,扬起滚滚尘土。由于卡车没有盖篷布,泥土和石块随即落下,路面上也出现了坑洼和水坑,严重影响了交通参与者的通行。许多住在道路两旁的居民在接受采访时都表达了他们的不满。

黎玉龙先生(Xo No村村民)表示,卡车运送泥土和岩石造成环境污染、危及民众安全的情况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出于无奈,2015年7月,黎玉龙先生和Xo No村的许多村民在路上设置了路障,阻止采矿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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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一直被卡车犁过,没有进行维修,造成扬尘,严重污染了生活环境。

象诺村村长范仲兰介绍说:“在石材开采、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福水私营企业每年都会对路面进行整修;天气炎热时,他们每天还要洒水,防止扬尘。然而,自从金城矿业股份公司投资采矿后,一切都改变了。” “这两家企业对群众和道路都不负责。路面被卡车冲坏了,至今无人修复;超限超载的卡车装载着泥土和石块,扬尘严重污染了生活环境,却拒绝浇灌路面。此外,它们还造成了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对学龄儿童的影响。群众实在无奈,就建起了路障,堵住道路,逼迫他们承担责任。后来,区公安来了;后来,公社政府也介入,要求群众拆除路障,让车辆通行。群众拆除了路障,但他们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于是,群众就向各级部门和新闻媒体上访……”

问题的“结”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问题的“瓶颈”在于两家企业对通往采石场的道路(途经Xo No村)的使用和改造投资存在争议。如今的宽阔道路得益于福水企业(Phuoc Thuy)的初期投资,因此,当同行业的金城矿产股份公司(Golden City Minerals Joint Stock Company)利用这条道路运输货物时,却“忘记”了初期投资,引发了不满。因此,当金城矿产股份公司要求投资在道路上浇筑混凝土以克服“坑洼”和灰尘时,福水私营企业没有同意。

2015年8月25日,在雄原县警察局举行的两家企业会议上,福水公司代表表达了意见:计算对灾民的总补偿金额及福水公司实际修建的路基,双方共同投资按设计方案修建路面。评估双方对道路和路面建设的估算,对路面建设进行招标。总投资额平分,建设费用由两家单位承担,责任和利益均等。然而,金城公司代表不同意这一方案,并要求投资升级从采石场到阮文崔街的路面,并更新延伸至荣市绕城公路。费用由金城公司承担,福水公司也将获得1亿越南盾的支持。然而,这一要求没有得到福水公司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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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水企业正在倾倒碎石,为道路建设做准备

福水集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福水集团投资、升级并铺设沥青路面,Golden City必须支持福水集团40亿越南盾;如果Golden City修建道路,则必须支持福水集团20亿越南盾的初期投资。” “为了将通往采石场的道路(长2公里,宽3米)升级为现在的长4公里,宽10米的道路,我们已向300户家庭和约400块土地进行了补偿,这些土地大多是未获得产权的开垦土地。此外,我们还支持在这些土地上种植作物,并提供其他一些支持。这还不包括修建道路的费用。” 因此,如果Golden City无法达成协议,福水集团将自行投资并升级道路二期工程,并且不会允许该公司分享这条道路。目前,我公司已向兴安南乡人民委员会递交了继续实施该项目的承诺书...”,福水企业代表范氏水女士表示。

会谈中,福水企业还提交了多份与道路投资项目相关的文件,如由198建设投资咨询股份公司编制的《兴安南乡红王采石场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告》,该项目总投资额(按2010年第一季度材料价格计算)为112亿296.4万越南盾,以及各户土地复垦补偿与扶持记录。但福水企业并未提供道路总投资额及各户土地复垦补偿与扶持的具体数字。

关于Golden City,该公司董事长裴明俊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说实话,我们也非常感谢福水企业在初期投资扩建通往采石场的道路方面所做的贡献。Golden City也希望达成协议,共同使用这条道路进行采石,但福水企业并没有提供任何初始投资额度的依据,他们时而这么说,时而这么说,所以我们不知道该以什么为依据来计算支持额度……”

阮先生还表示,Golden City 希望负责投资改善从采石场到阮文卓街的道路路面,同时翻新从阮文卓街延伸到荣市绕城公路,并为 Phuoc Thuy 企业提供 5 亿越南盾的支持……

据兴安南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孝介绍,8月25日,兴原县人民委员会与两家企业代表举行会谈后,委托兴原乡作为牵线搭桥,协助金城矿产股份公司与福水私营企业继续会谈,商谈道路改造投资事宜。然而,迄今为止,两家企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团结起来实现共同目标

要彻底解决“坑洼”和粉尘污染问题,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为企业出行创造便利,需要企业和群众共同努力,共同投资改造道路。在此,企业和群众需要明白,无论哪一方投资改造道路,道路始终是公共道路,由国家管理,不属于任何组织或个人所有。道路除了服务于企业出行,也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道路投资改造的便利,阻止他人开发利用,都是违法行为。

但福水企业当初开路的功绩不可否认,而当后来的Golden City企业有善意携手投资铺设沥青路面、支持当初开路投资时,福水企业也需要善意为Golden City创造条件,让Golden City能够实施。从Golden City公司的角度来看,今天宽阔的道路全是福水企业当初投资和改造的功劳,因此他们必须分享并给予适当的支持。从人民的角度来看,要求宽阔、整洁的道路是完全合理的,但是要求走合法程序并设置障碍阻止企业进入开采矿山则是非法行为,必须予以谴责。

兴原县政府方面,应在处理两家企业之间的问题时发挥裁判员作用。近期,应尽快与两家企业配合,明确责任,就道路升级改造的投资计划达成一致,确保双方及当地人民的利益和谐。对于因个人利益而故意在道路开采、使用和升级改造过程中制造困难的企业,应依法坚决严肃处理,必要时可暂停其采矿作业。为制定合理的支持计划,福水企业需提供通往采石场的道路前期投资成本的真实依据。

在此基础上,兴原县人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按现行价格计算两家企业共同开发的路段的总投资额(包括场地清理、修建分级道路和铺设路面的补偿费)。总投资额扣除福水企业过去几年已提取的折旧费后,将对半分,由两家企业共同出资建设。

记者团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有效经营、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效益外,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共同准则行事,即“商业道德”。在此,两家企业就一条始于采石场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和使用问题长期存在纠纷,严重影响并损害了当地秩序、企业利益,特别是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法律层面,《道路交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道路交通活动的原则:“道路交通活动应当确保畅通、有序、安全、高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国防安全和环境保护”。此外,2014年《企业法》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义务:“遵守国防、安全、秩序、社会安全、男女平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法律规定;履行商业道德义务,保障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第八、九款)。

两家公司都愿意投资升级这条公路,这是一件好事,符合民众的愿望。然而,目前的问题是两家公司之间缺乏对权利义务的一致同意,尤其是在投资和使用这条公路方面。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级领导的密切指导,并在两家公司进一步对话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两家公司也必须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秉持善意,搁置分歧,寻求共识。

Trong Hai 律师 - Trong Hai and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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