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最高可贷10亿越南盾。
越南社会政策银行刚刚颁布了指导文件,根据政府关于支持创造就业机会和国家就业基金政策的第61/2015/ND-CP号法令以及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关于指导落实第61号法令所规定的国家就业基金若干条款的第45/2015/TT-BLDTBXH号通知,支持创造就业机会、维持和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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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照片。(来源:越通社)
具体而言,借款人为中小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经营户(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原生产经营单位、家庭)。
关于贷款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合法运营,有切实可行的贷款项目,能够吸引更多劳动者稳定就业,并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依法提供贷款担保。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合法居住,特别是有借款需求,用于自身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或吸纳劳动力就业,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者。
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最多可贷款10亿越南盾,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最多可贷款5000万越南盾(此前,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最多可贷款5亿越南盾,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最多可贷款2000万越南盾)。
对于员工,最高贷款额为 5000 万越南盾(以前,对于家庭,最高贷款额为 2000 万越南盾)。
贷款利率按照政府总理规定为各期贫困户贷款利率(目前贫困户贷款利率为6.6%/年)。
其中,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职工、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或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按本规定规定的贷款利率的50%计算。逾期债务利率按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此前,贷款利率为7.8%/年,当时只有残疾人生产设施才可享受50%的利率。
此外,对于5000万越南盾以上的贷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拥有资产来担保贷款(之前的规定是3000万越南盾以上的项目必须有贷款担保)。
文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家庭或职工向越南总工会、越南合作社联盟、越南盲人协会管理的资金来源借款的贷款方式:由社会政策银行直接提供贷款。
对于从省人民委员会、越南妇女联合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民协会和越南老兵协会管理的资金来源借款的员工:社会政策银行应根据社会政策银行的规定,通过社会政治组织和储蓄贷款小组,在贷款过程中委托一些工作内容,提供直接贷款。
其中,短期贷款(12个月以下)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中期贷款(12个月以上)由社保银行与借款人约定每次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第一期还款期限自借款人收到第一笔还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为12个月。
另一个新特点是,资金来源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管理的项目,须经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资金来源由农民协会、妇女协会、退伍军人协会、青年联盟、劳工联合会、合作社联盟、盲人协会等社会政治组织管理的项目,须经实施该项目的社会政治组织所在省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据越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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