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最高可贷10亿越南盾。

December 5, 2015 14:37

越南社会政策银行刚刚颁布了指导文件,根据政府关于支持创造就业机会和国家就业基金政策的第61/2015/ND-CP号法令以及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关于指导落实第61号法令所规定的国家就业基金若干条款的第45/2015/TT-BLDTBXH号通知,支持创造就业机会、维持和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Ngân hàng Chính sách xã hội vừa ban hành văn bản hướng dẫn nghiệp vụ cho vay hỗ trợ tạo việc làm, duy trì và mở rộng việc làm trên cơ sở Nghị định 61/2015/NĐ-CP

说明照片。(来源:越通社)

具体而言,借款人为中小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经营户(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原生产经营单位、家庭)。

关于贷款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合法运营,有切实可行的贷款项目,能够吸引更多劳动者稳定就业,并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依法提供贷款担保。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合法居住,特别是有借款需求,用于自身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或吸纳劳动力就业,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者。

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最多可贷款10亿越南盾,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最多可贷款5000万越南盾(此前,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最多可贷款5亿越南盾,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最多可贷款2000万越南盾)。

对于员工,最高贷款额为 5000 万越南盾(以前,对于家庭,最高贷款额为 2000 万越南盾)。

贷款利率按照政府总理规定为各期贫困户贷款利率(目前贫困户贷款利率为6.6%/年)。

其中,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职工、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或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按本规定规定的贷款利率的50%计算。逾期债务利率按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此前,贷款利率为7.8%/年,当时只有残疾人生产设施才可享受50%的利率。

此外,对于5000万越南盾以上的贷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拥有资产来担保贷款(之前的规定是3000万越南盾以上的项目必须有贷款担保)。

文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家庭或职工向越南总工会、越南合作社联盟、越南盲人协会管理的资金来源借款的贷款方式:由社会政策银行直接提供贷款。

对于从省人民委员会、越南妇女联合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民协会和越南老兵协会管理的资金来源借款的员工:社会政策银行应根据社会政策银行的规定,通过社会政治组织和储蓄贷款小组,在贷款过程中委托一些工作内容,提供直接贷款。

其中,短期贷款(12个月以下)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中期贷款(12个月以上)由社保银行与借款人约定每次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第一期还款期限自借款人收到第一笔还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为12个月。

另一个新特点是,资金来源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管理的项目,须经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资金来源由农民协会、妇女协会、退伍军人协会、青年联盟、劳工联合会、合作社联盟、盲人协会等社会政治组织管理的项目,须经实施该项目的社会政治组织所在省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据越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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