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收入条件的提案
建设部正在起草一项法令,修改和补充政府2024年7月26日第100/2024/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详细规定了《住房法》中有关社会住房开发和管理的若干条款。

根据第100/2024/ND-CP号法令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住房法第76条第5、6、8款规定的对象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的收入条件如下:
若申请人为单身,则根据申请人所在机关、单位或企业确认的工资薪金表计算,每月实际所得收入不得超过1500万越南盾。
若申请人依法已婚,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总收入,按照申请人所在机关、单位或企业确认的工资薪金表计算,不得超过3000万越南盾。
确定收入条件的时间为01个连续年,自本条款规定的主体向投资者提交购买或租赁购买社会住房登记的有效申请之日起计算。
在草案中,建设部建议修改第100/2024/ND-CP号法令第30条1款关于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收入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提高未婚、离婚但未再婚或确认为单身人士的收入条件,其平均月收入不得超过2000万越南盾;已婚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根据工资薪金表计算的平均月收入总额不得超过4000万越南盾。
如果对象未婚或离婚但未再婚或被确认为未婚并抚养未成年子女,则根据对象所在机关、单位或企业确认的工资薪金表计算的平均收入不得超过 3000 万越南盾。
收入条件判定时间为主体向投资者提交购买或租购社会住房登记有效申请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
关于降低购买和租赁社会住房优惠贷款利率的建议
建设部还建议修改第100/2024/ND-CP号法令第48条4款规定的通过越南社会政策银行购买和分期购买社会住房的贷款利率规定,研究降低购买和分期购买社会住房的优惠贷款利率(5.4%/年)。
建设部正在征求意见。草稿这是该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