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义富乡(荣市)土地租金价格:需要确保一般规定
(Baonghean)- 宜富工业园区自2006年投入运营以来,迄今已有20家企业投入生产经营,创造了600多个就业岗位。近年来,园区企业享受到多项优惠机制和政策,以吸引省内和荣市的投资。近期,一些企业就土地租金过高的问题向省政府上访,我们已就此展开调查。
近日,在省人民委员会组织的2015年企业对话会上,中小企业协会代表反映,土地税率普遍偏高,但宜富工业园区企业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解决。招商引资时,企业与荣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价格为1000越南盾/平方米/年。期间,按照5年/期的路线图递增,但不超过10-15%,有时甚至上涨至3800越南盾/平方米/年、4500越南盾/平方米/年、5000越南盾/平方米/年。
为了更好地理解反思的内容,我们再次来到宜富工业园区。越美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文草先生在宜富工业园区成立后立即入驻。该公司除了生产各类肥料外,还参与为其他一些品牌供应肥料的业务。2014年,该公司生产各类NPK肥料1.5万吨,销售额达3000亿越南盾;2015年前8个月,产量达800吨,销售额达500亿越南盾。目前,该公司为35名工人创造了就业机会。该公司的销售方式是通过农民协会、合作社渠道,公司的主要市场是义安省和河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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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越南美肥料厂生产。 |
生产经营日益困难,竞争十分激烈,而土地租金也随之不断上涨。越美有限公司在宜富工业区8号地块租用了4168.2平方米的土地,该地块于2007年获得批地。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土地租金约为1500万越南盾/年。2012年底,政府决定批准越美有限公司未来5年的土地租金为24107越南盾/平方米/年。因此,2012年和2013年,应缴纳的水面土地租金总额增至100482797越南盾/年。2014年和2015年为8800万越南盾。因此,按照新价格,越美有限公司需缴纳的土地租金比旧价格高出约6倍。
承租面积为 3,094.5 平方米的 Thanh Trung 贸易股份公司,2011 年应付土地租金总额略高于 1,500 万越南盾;2012 年则增至 2,371.9 万越南盾;2013 年增至 11,761.6 万越南盾(单价 38,008 越南盾/平方米);2014 年和 2015 年则为 881.72 亿越南盾(单价 28,493 越南盾/平方米)。
清忠贸易公司总经理阮世敬先生表示,省人民委员会需要考虑调整宜富工业园区企业土地租金标准。根据政府第121/CP号法令,宜安省的土地租金标准只能提高2至2.5倍,而根据职能部门的公告,征收标准有时比上一年提高了600%至800%。我们希望就此问题与省人民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直接对话。
财政部价格与公共资产管理厅厅长黄明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宜富工业园区内企业自2006年起已获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租赁土地决定并与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因此企业必须按照政府2005年11月14日第142号议定、省人民委员会2006年7月7日第67/2006号决定规定的计算方式和原则缴纳土地租金。事实上,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审批土地价格作为确定土地租金价格依据的程序基础上,财政部已主动为宜富工业园区内6家企业确定了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生产经营用地价格作为确定土地租金的依据。然而,由于法规规定的土地租赁价格与5年前的稳定期相比上涨了6-8倍,宜富工业园区的企业提出了投诉,根据跨学科检查组的结论,财政部在独立评估机构的价格基础上,提请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提出意见,提交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目前,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已同意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和财政部提出的生产经营用地价格,其中4家企业的土地价格高于该价格,2家企业的土地价格与财政部先前确定的土地价格相同。
根据政府2005年11月14日第142/2005号议定关于土地和水面租金征收规定调整土地租金价格的规定,已由政府2010年12月30日第121/2010/ND-CP号议定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日第36号决定补充和修改。据省税务局介绍,为减少企业调整土地租金价格时的困难,政府已采取各种措施,为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支持政府发展市场,降低从国家租赁土地的企业、经济组织、家庭和个人的土地租金,根据第121号议定规定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数额与2010年的缴纳水平相比增加了2倍多。
如果降低后的地租仍高于2010年应缴地租的两倍,则地租将进一步降低至2010年应缴地租的两倍。根据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凡地租稳定期已满的企业(5年前适用的地租,即2006年、2007年、2008年地租),必须重新调整地租价格,并须同时调整两个因素:地租按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地价表确定,土地租金计算比例从0.5%-0.7%调整为1.5%-1.56%。因此,2012年和2013年宜富工业园区企业的地租价格将根据企业反映的位置,比2006-2008年上涨2至8倍。但此租金价格须按照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及省级机关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规定水平。
税务局代表表示:“根据第46号令实施指导通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第46/2014/ND-CP号令生效前已缴纳年度土地租金,且处于稳定地租价格期间,但所报土地租金价格高于本令规定的土地租金价格的土地租赁项目,其土地租金价格将根据第46/2014/ND-CP号令第四条规定进行调整。因此,符合上述规定且符合价格调整条件的企业,须自2015年1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提交调整文件。”
因此,针对在宜富工业园区经营的企业声称他们与荣市签订了每年100越南盾的土地租赁合同,在运营期间,土地租赁价格每5年增加一次,但不得超过10-15%的问题,税务局确认仍然坚持适用政府第121号令和宜安省人民委员会第36号决定的观点。
由于该租金价格符合政府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和省级机关不得低于规定水平计算。但我们认为,尽管税务局已下发文件指导企业准备调整价格的文件,但税务局仍需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租金比例主动计算和调整,以稳定价格,保障企业权益。
文章和照片: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