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义富乡(荣市)土地租金价格:需要确保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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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宜富工业园区自2006年投入运营以来,已有20家企业在园区内生产经营,创造了600多个就业岗位。过去,园区内的企业享受到许多优惠机制和政策,以吸引省内和荣市的投资。近期,一些企业就土地租金过高的问题向省政府上访,我们已就此展开调查。

近日,在省人民委员会组织的2015年企业对话会上,中小企业协会代表反映,土地税率普遍偏高,但宜富工业园区企业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解决。招商引资时,企业以1000越南盾/平方米/年的价格与荣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在五年规划期间,土地租赁价格按计划递增,但不超过10-15%,有时甚至达到3800越南盾/平方米/年、4500越南盾/平方米/年、5000越南盾/平方米/年。

为了更好地理解反思的内容,我们再次来到宜富工业园区。越美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文草先生在宜富工业园区成立后不久就入驻园区。该公司除了生产各类肥料外,还参与其他一些品牌的肥料供应业务。2014年,该公司生产各类NPK肥料1.5万吨,销售额达3000亿越南盾;2015年前8个月,产量达800吨,销售额达500亿越南盾。目前,该公司为35名工人创造了就业机会。该公司的销售方式是通过农民协会、合作社渠道,主要市场是义安省和河静省。

Sản xuất tại Nhà máy phân bón Việt Mỹ.
由越南美肥料厂生产。

生产经营日益困难,竞争愈发激烈,而土地租金也随之不断上涨。越美有限公司在宜富工业园区8号地块租用了4168.2平方米的土地,该地块自2007年起获得出让。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土地租金约为1500万越南盾/年。2012年底,省政府决定批准越美有限公司未来5年的土地租金为24107越南盾/平方米/年。因此,2012年和2013年,应缴纳的水面土地租金总额增至100482797越南盾/年。2014年和2015年为8800万越南盾。因此,按照新价格,越美有限公司须缴纳的土地租金约为旧价格的6倍。

承租面积为 3,094.5 平方米的 Thanh Trung 贸易股份公司,2011 年应付土地租金总额略高于 1,500 万越南盾;2012 年则增至 2,371.9 万越南盾;2013 年增至 11,761.6 万越南盾(单价 38,008 越南盾/平方米);2014 年和 2015 年则为 881.72 亿越南盾(单价 28,493 越南盾/平方米)。

清忠贸易公司总经理阮世京先生表示,省人民委员会需要考虑调整宜富工业园区企业土地租金标准。根据政府第121/CP号法令,宜安省的土地租金标准只能提高2至2.5倍,而根据相关部门的公告,征收标准有时比上一年提高了600%至800%。我们希望就此问题与省人民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直接对话。

财政部价格与公共资产管理厅厅长黄明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宜富工业园区内企业自2006年起已获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租赁土地决定并与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因此企业必须按照政府2005年11月14日第142号议定、省人民委员会2006年7月7日第67/2006号决定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原则缴纳土地租金。事实上,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批准土地价格作为确定土地租金价格依据的程序基础上,财政部已主动为宜富工业园区内6家企业确定了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生产经营用地价格作为确定土地租金的依据。然而,由于按规定确定的土地租赁价格与5年前的稳定期相比上涨了6至8倍,宜富工业园区的企业对此表示不满。根据跨学科检查组的结论,财政部参考独立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提请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提出意见,提交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目前,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已同意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和财政部提出的生产经营用地价格,其中4家企业的出价高于该价格,2家企业的出价与财政部先前确定的出价相同。

根据政府2005年11月14日第142/2005号法令关于土地和水面租金征收规定调整土地租金价格的规定,已由政府2010年12月30日第121/2010/ND-CP号法令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8月1日第36号决定补充和修改。据省税务局介绍,为减少企业调整土地租金价格的困难,政府已经想方设法为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支持政府发展市场,降低从国家租赁土地的企业、经济组织、家庭和个人的土地租金,根据第121号法令规定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数额与2010年的缴纳数额相比增加2倍多。

若减免后的地租仍高于2010年应缴地租的两倍,则地租将进一步降至2010年应缴地租的两倍。根据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凡地租稳定期已满的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地租适用期为5年之前的企业),必须重新调整地租单价,并须同时调整两个因素:地租按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地价表确定,计算地块地租单价的百分比从0.5%-0.7%调整为1.5%-1.56%。因此,2012年和2013年宜富工业园区企业的地租价格将根据企业反映的位置,较2006年-2008年上涨2至8倍。但此租金价格须按照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及省级机关所准许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水平。

税务局代表表示:“《关于执行第46号法令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第46/2014/ND-CP号法令生效前及稳定地租价格期间,已缴纳年租金的土地租赁项目,若其提交的地租价格高于本法令规定的地租价格,则应按照第46/2014/ND-CP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调整地租价格。企业应对照上述规定,符合价格调整条件的,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提交调整文件。”

因此,针对在宜富工业园区运营的企业声称他们与荣市签订了每年100越南盾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在运营期间,土地租赁费每5年增加但不超过10-15%的问题,税务局确认仍然坚持适用政府第121号令和宜安省人民委员会第36号决定的观点。

由于此租金价格符合政府允许的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和省级机构不得低于规定水平计算。不过,我们认为,尽管税务局已下发文件指导企业准备调整价格的文件,但税务局仍需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租金百分比主动计算和调整,以稳定价格,保障企业利益。

文章和照片: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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