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滞纳金
总理刚刚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SI)、健康保险(HI)、失业保险(UI)的财务管理机制以及这三项保险的管理成本的决定。
据此,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向受保对象收取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缴款,并根据越南社会保险的指导意见将其转交给越南社会保险进行管理。
对国防部、公安部管理的各单位征收的健康保险费,由国防部、公安部负责管理,并依照法律规定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检查和治疗。
该规定还明确规定,逾期缴纳健康保险费30天以上的,应收取的利息为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9个月银行间市场利率的两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后,直接管理参保人员代收社保费、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包括对符合社会保险条件的职工以及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职工的滞纳金,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保、失业保险手续(如有)。
剩余金额按下列顺序记录:全额收取健康保险费及滞纳的健康保险费利息(如有);全额收取失业保险费及滞纳的失业保险费利息(如有);收取社会保险费及滞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如有)。
逃、缓缴、挪用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累计达30日以上的,按照其逃缴金额和时间计算,加计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平均投资利率的2倍。
为实施这一规定,每年1月上旬15日内,越南社会保障局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根据平均利率确定的月平均利率通知下属各社会保障机构、国防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处,以便统一实施。
据 dantri.com.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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