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可获学费豁免的科目
教育和培训部公布了联合通告草案,指导实施新法令中有关学费减免和学习成本支持的若干条款。
无需缴纳学费的科目
草案规定,公办学校小学生免交学费;
全日制教育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国家培养目标在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习的专业。
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要求的专业学生。专业目录由教育培训部根据各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
免除学费的对象包括:革命功勋人物和革命功勋人物亲属,具体为:
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战争伤残人员和享受战争伤残政策人员;病残军人;
1945年1月1日以前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人民武装英雄的子女;抗战时期劳动英雄的子女;烈士的子女;战争伤残军人和享受战争伤残等政策人员的子女;患病士兵的子女;感染有毒化学品的抗战积极分子的子女。
![]() |
插图照片 |
符合总理规定条件的,属于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残疾小学生。贫困家庭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符合第136/2013/ND-CP号法令关于社会保护对象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无生活来源的学龄前儿童、16岁以下学生。具体包括:被遗弃无人收养的;父母双亡的;
父母一方为孤儿,另一方依法失踪的;父母一方为孤儿,另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抚养的;
(一)父母一方丧失父母双亡,另一方因行政违法行为正在监狱服刑或者被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执行的;
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失踪的;父母双方均在社会保护机构或者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抚养的;
父亲、母亲双方均在监狱服刑或者根据行政违法处理决定在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执行的;
父亲或者母亲依法失踪,其余人员在社会保护机构或者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抚养的;
父母一方依法失踪,另一方正在拘留所服刑或者因行政违法决定被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执行的;
父母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社会之家接受抚养抚养,另一方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在拘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服刑或者因行政违法被依法在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执行职务的。
年龄16至22岁,符合上述c点情形之一,正在高中、技校、专科、大学就读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
父母为总理规定之贫困户之学前及小学儿童。贫困户标准依总理不时核准之规定执行。
人民武装力量中服役的士官、士兵和有期战斗人员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儿童。
学生和大学生(包括入选职业寄宿且培训期为 3 个月或以上的学生)。
民族寄宿学校、大学预科学校、大学预科系的学生。
职业院校和高等教育院校的学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贫困户和近贫困户,贫困户和近贫困户标准按照国务院总理随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专业学生。
按照国家培训名额,在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学习结核病、麻风病、精神病学、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和病理学专业的学生、小学生和培训生。
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少数民族学生数量非常少。
原子能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学生、研究生、生物研究人员。
初中毕业生继续在中级阶段学习。学生在中级和大学阶段学习,针对难以招收但社会有需求的领域和职业,按照中央国家职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人规定的清单学习。
专业专业学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等要求,符合《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根据职能任务规定,发布专业专业目录。
可享受学费减免的科目
可享受70%学费减免的科目包括:在公立和非公立文化艺术学校学习传统和特殊艺术的学生,包括:传统戏曲音乐家、顺化传统音乐家、南方业余音乐、歌剧演员、民间表演艺术、歌筹艺术、白菜艺术、传统乐器表演;
主修宫廷音乐、cheo、tuong、cai luong、舞蹈、马戏的学生;职业教育中的一些艰苦、有毒和危险的职业。
经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除极少数少数民族外)的学龄前儿童、小学生。
减免50%学费的对象包括:学龄前儿童和父亲或母亲患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并享受正常待遇的干部、工人、公务员子女的学生;
父母属于总理规定的近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近贫困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获得学习费用资助的科目
符合总理规定,属于贫困户或近贫困户的孤儿、残疾儿童,在幼儿园和小学就读的儿童。贫困户、近贫困户标准,按照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父母为政府总理规定的贫困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儿童。贫困家庭标准按照政府总理不时批准的规定执行。
据《教育与时代》报道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