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中心存在“挪用财产”现象。

November 25, 2015 16:47

(Baonghean.vn)——这是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回答乂安报关于扶贫中心活动的问题时发表的看法。

- 先生,这几天,乂安省报纸报道了新农村扶贫中心的活动。请问您是否关注并关注此事?

阮仲海律师:我读过《义安报》关于义安省扶贫中心活动的文章。《义安报》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反思是客观且多维度的。我和其他读者都从这些反思中获益良多。

Luật sư Nguyễn Trọng Hải: Từ khi biết về họ, tôi đã có sự liên hệ với những sai phạm của các loại hình kinh doanh đa cấp “bẩn”
阮仲海律师:“自从我了解到这些后,就接触了‘肮脏’传销企业的违法行为。

- 您如何看待该组织的活动?

阮仲海律师:巧的是,我们律师事务所和新农村发展扶贫中心地址相同。该中心的项目已经运行近一个月了,每天来往的人很多,比较吵闹……他们的出现和活动让我很惊讶。自从了解到他们之后,我就接触到了全国各地媒体报道的“黑心”传销机构的违法行为。

-根据报道的信息和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您是否认为他们的活动存在任何异常?

阮仲海律师:中心工作人员还“送”了我一套文件。通过调研、媒体信息以及我们自身的专业,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寻常之处,例如:号召贫困户入会,却要求自愿申请才能获得“扶贫”资金;提供的“扶贫”金额巨大,却将款项分成近两年的长期小额支付,并规定“按运营能力支付”……从投入到产出的透明度极不寻常。正如《义安报》也指出的,在组织活动程序合法性方面,打着扶贫的旗号,却以传销的形式经营信贷。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Những hình ảnh Trung tâm hỗ trợ người nghèo
交易室内“装饰”的扶贫中心图像。

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该中心还利用一些高层领导的威望和形象,以及越南农民协会等组织的文件,为参与者创造魔力和信任。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结合乂安省农民协会2015年11月23日签发的第190-CV/HNDT号批示内容,可以认定该计划活动具有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侵占财产罪”的犯罪特征,且性质特别严重。

- 国家媒体曝光后,许多律师对该中心扶贫的“慈善”活动表示关注。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社会问题,并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发表了看法。对于Trong Hai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作伙伴,您有何看法?

阮仲海律师:我们支持并赞赏乂安省报纸的报道;通过190-CV/HNDT号公报的内容,我们高度评价省农民协会的及时介入。这对于各级机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客观看待新农村发展扶贫中心的活动至关重要。我们希望调查机构迅速运用专业知识,核实情况,收集相关文件、证据和证人陈述,如确有依据,则严肃处理,确保震慑和预防,更重要的是,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谢谢律师就此问题坦诚的讨论!

一兰(履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