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中心存在“挪用财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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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这是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回答乂安报关于扶贫中心活动问题时发表的看法。

- 先生,这几天,《义安报》报道了新农村扶贫中心的活动。请问您是否关注并关注此事?

阮仲海律师:我读过乂安报刊登的关于乂安省扶贫中心活动的文章。乂安报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思考是客观且多维度的。我和其他读者都从这些评论中获益良多。

Luật sư Nguyễn Trọng Hải: Từ khi biết về họ, tôi đã có sự liên hệ với những sai phạm của các loại hình kinh doanh đa cấp “bẩn”
阮仲海律师:“自从我了解到这些以后,我就接触了‘肮脏’传销企业的违法行为。

- 您如何看待该组织的活动?

阮仲海律师:巧的是,我们律师事务所和新农村发展扶贫中心地址相同。该中心的项目已经运行近一个月了,每天都有很多人来往,很吵闹……他们的出现和活动让我感到惊讶。自从我了解到他们之后,我就与国家媒体报道的“肮脏”传销企业的违规行为联系在一起。

-从报道的信息和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法律规定,您认为他们的活动是否存在什么异常之处?

阮仲海律师:中心工作人员也“送”了我一套文件。通过调研、媒体信息以及我们的专业经验,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寻常之处:号召贫困户入会,却要求自愿申请才能获得“资助”金;“资助”金额巨大,却将款项分成近两年的长期小额款项,并规定“按运营能力支付”……从投入到产出的透明度极不寻常。正如《义安报》所指出的,在组织活动程序合法、名义上支持贫困户,实际操作信贷业务,却以传销的形式进行。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Những hình ảnh Trung tâm hỗ trợ người nghèo
交易室内“装饰”的扶贫中心图片。

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该中心还利用一些高层领导的威望和形象,以及越南农民协会等组织的文件来制造奇迹,为参与者赢得信任。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结合乂安省农民协会2015年11月23日签发的第190-CV/HNDT号批示内容,可以认定该计划的活动具有《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侵占财产”犯罪的迹象,且性质特别严重。

- 国家媒体曝光后,许多律师对该中心扶贫的“慈善”活动表示关注。他们认为这是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并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发表了看法。您对Trong Hai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作伙伴有何看法?

阮仲海律师:我们支持并赞赏乂安报的报道;通过190-CV/HNDT号公文的内容,我们高度评价省农民协会的及时介入。这对于各级机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客观看待新农村发展扶贫中心的活动至关重要。我们希望调查机构迅速运用专业知识,核实并收集相关文件、证据和证人陈述,如确有依据,则应严肃处理,确保震慑和预防,更重要的是,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谢谢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坦诚的讨论!

一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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